2011年3月25日星期五

结束以言治罪,落实《宪法》承诺——“维权网”就刘贤斌被重判的声明

 325上午,四川民主维权人士刘贤斌先生被遂宁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莫须有罪名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零4个月。这是四川当局精心制造的又一起典型的违反宪法、以言治罪的冤案。“维权网”对四川遂宁法院如此公然无视宪法原则,违背法治精神,粗暴侵犯公民基本言论自由权利的行径,表示强烈抗议与谴责!

刘贤斌案开庭从25日早上9点半开始,到11点半就匆匆作出宣判。庭审中,刘贤斌的代理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但遭到主审法官多次蛮横地打断。刘贤斌自己在整个庭审中只说了几句话,他的自我辩护词被法官收走;依照司法程序应该由当事人作最后陈述,但主审法官没有允许刘贤斌作。可见法院违反司法程序,早就未审先作出了判决,庭审只不过是走过场而已。

当天遂宁法院周围戒备森严,行人与车辆均不让通过。遂宁市的独立作家欧阳懿、维权人士银夏、余跃波及从外地赶去的维权人士端启宪等人纷纷被抓入派出所,或者被送到外地“旅游”。四川其他地区的维权人士和异议人士也受到当地警方“不得前往遂宁”的严厉警告与监控。甚至全国其他一些省市的维权人士也因刘贤斌案开庭而受到了警告与监控。可见,有关当局对刘贤斌案判决的心虚与恐惧。

刘贤斌于1968825出生于四川遂宁市中区,别名刘陈、笔名万贤明,汉族。中国人权活动人士、独立作家和《零八宪章》首批签署人。 1987年他考上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积极参与了1989年学生民主运动64大屠杀后,他仍然坚持民主活动,于1991415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关押在秦城监狱。后于19921228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刑2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199310月刑满出狱。出狱后的刘贤斌仍坚持推动中国民主事业,展开营救异议人士以及组建中国民主党的活动。199977被遂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986被遂宁市中级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2008116出狱。

再次出狱后,刘贤斌仍然一如既往地积极践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本着做一个有尊严的现代公民的原则,投身公民维权运动,先后签署了《零八宪章》,撰写了一批针砭时弊的文章,积极关注推动围观“福建三网民案”,出席北京维权研讨会,参与营救被关“黑监狱”的维权人士陈云飞等等。因此招致地方当局的忌恨,于2010628被遂宁国保警察带走传唤,并于当日被以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刑事拘留。随后,遂宁市的10多名国保警察查抄了刘贤斌的家,传唤询问刘贤斌的妻子,并在没有监护人在场的情况下,在学校对刘贤斌13岁的女儿询问威胁。325,刘贤斌在被关押9个月后被遂宁市中级法院判处10年重刑。

刘贤斌先生为了追求中国的人权民主进步,践行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使中国公民早日过上公平、正义与有尊严的生活,先后三次入狱,至今已经累计坐牢达13年之久,期间还多次被传唤、抄家,这次又因言论表达与参与维权行动而被重判10年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零4个月。四川司法机关如此行径公然违反《世界人权宣言》第三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第十八条“人人有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的权利”;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违反中国政府支持通过的《人权捍卫者宣言》第一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在国家和国际各级促进、争取保护和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第二条“每个国家负有首要责任和义务保护、促进和实现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第六条“人人有权单独地和与他人一起:根据人权和其他适用的国际文书,自由向他人发表、传授或传播一切有关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观点、资料和知识”;也违反中国《宪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同时也与中央一再标榜的依法治国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口号相背离。

在此,“维权网”强烈要求:

一、立刻纠正违宪违法的判决,无条件还刘贤斌先生以自由!
二、依法追究那些制造人权灾难,践踏宪法与法律的公职人员的责任。对刘贤斌及其类似被枉法判决者作出国家赔偿!
三、废止与国际人权法和中国《宪法》保护公民言论自由权利条款相违背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永久中止一切以言治罪的行为!

“维权网”
2011325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