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5日星期五

刘贤斌被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两年零四个月(图)


                                      刘贤斌与妻子

(维权网信息员蒋理报道)325日上午,四川民主维权人士刘贤斌被遂宁市中级法院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2年零4个月。

今天庭审中辩护律师是四川马小鹏与王伟律师,律师辩护中多次被法官打断,而刘贤斌所写的自我辩护词被法院收走后,庭审中只让刘贤斌说了几句话,没有给刘贤斌最后陈述机会。参加今天庭审旁听的有二十一人,其中19人是当局安排的,只有刘贤斌夫人陈明先与刘贤斌的大哥两位是真正旁听者。

刘贤斌于1968825出生,别名刘陈、笔名万贤明,男,汉族,出生四川省遂宁市市中区。中国人权活动人士、作家和《零八宪章》首批签署人。 1987年他考上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积极参与了1989年学生民主运动,64屠杀后,仍然坚持民主活动,于1991415被北京市公安局逮捕,关押在秦城监狱,后于19921228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反革命宣传煽动罪”判刑2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199310月刑满出狱。

1998年3月,刘贤斌发表了《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开信》,要求中国政府改善人权状况和签署人权公约。98浙江民主党筹组发起后,先生筹备四川的组党活动,与佘万宝等四川朋友一起公开申请注册。后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刘贤斌再次出狱后不久,毅然参与了《零八宪章》的联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