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18日星期五

安徽工伤职工刘佳佳要求补发工伤待遇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本网多次予以报道的安徽工伤职工刘佳佳工伤待遇一事有了新的进展。

据悉,在2010年10月巢湖市社保将刘佳佳纳入工伤保险后,2011年3月16日上午,刘佳佳应安徽省含山县建设局的要求将要求补发工伤待遇的申请提交到含山县建设局和含山一建公司。在申请中刘佳佳充分说明了要求补发工伤待遇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但因为“中国特色”的缘故,他列出了两种补发标准由含山县建设局、一建公司选择。毋庸置疑,低的仅补偿10万1千多元是不符合法治原则的,是让违法者获益,而权利人受损。

刘佳佳是巢湖市含山县仙踪镇大庙行政村外二村人,1986年工伤,其后企业未足额支付工伤保险金,2010年2月上访时仅639元每月,大大低于工伤保险金待遇,现纳入工伤保险后领取的工伤保险金达2258元每月,《劳动法》规定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故刘佳佳提出补发工伤待遇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下面是刘佳佳关于要求补发伤残津贴的申请

含山县建设局、一建公司:我叫刘佳佳,今年四十一岁,一九八六年在含山一建公司做瓦工,同年八月在淮南工区上班时,工作中从高处摔下受伤,腰椎压缩性骨折,致使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按当时政策被企业主管部门确定为工伤。2006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二级,生活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经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四日公司职代会和十一月十五日公司管委会研究决定,根据我的工伤现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二条乙款一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以及相关规定精神",公司在工残抚恤费、护理费及医药费方面给予了我一定的伤残待遇,使我这些年来的伤残生活有了基本的保障。二0一0年十月二十五日,在含山县委、县政府、县建设局、劳动局、一建公司领导的关心下,我的工伤已经纳入市工伤保险资金统一管理支付。在此我向含山县委、县政府、县建设局、劳动局、一建公司深表感谢。

二00九年九月,含山县一建公司已经启动企业改制程序,依据巢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社医[2008]82号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待遇支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问题通知之第八条、企业破产改制,应预留费用,将没有采取一次性补偿的1-4级和退休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以及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就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按照什么标准享受工伤待遇,所需费用谁负责支付答复意见;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应按照什么标准享受工伤待遇,所需费用谁负责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对于参保和未参保职工的所负责任是一样的,只不过责任承担的方式不同,用人单位如果未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责任,就要承担受伤职工工伤待遇的全部责任,同时保证参保和未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时,享有工伤待遇的标准一致。劳社秘〔2008〕246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之第四条、纳入统筹管理的工伤人员在纳入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而未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应首先支付完结。

依据上述政策法规精神,本人要求,含山一建公司在我工伤待遇纳入市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前就我24年来的工伤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和医疗补助金差额部分能够按照巢湖市工伤标准给予补发。由于工伤政策规定老工伤一次性待遇不予补发,则反推出长期待遇应予补发,依据巢湖市工伤标准,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享受以下待遇。根据我的工伤现状,二00六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二级,生活大部分不能够自理的,我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是:(1)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统筹巢湖市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巢湖市09年度在岗职工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240元。27240元乘以85%等于23154元。23154元按除以12个月等于1929.50元每个月。按照我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发生工伤到二0一0年十月纳入市工伤保险资金统一管理支付共290个月。1929.50元每个月乘以290个月等于559555元。(2)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统筹巢湖市09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40%。27240元乘以40%等于10896元。10896元除以12个月等于908元每个月。908元每个月乘以290个月等于263320元。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共为822875元。扣除一九八六年八月二十四日发生工伤到二0一0年十月共290个月已经领取的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以现在的规定和领取的数额为计算标准,既然按现在标准计算未领取的,也应按现在标准计算领取过的,标准一致。二0一0年5月份开始我在含山一建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为1039元。1039元乘以290个月等于301310元。既我24年来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医疗补助金差额部分为822875元减去301310元等于521565元。以上计算的补偿标准和数额是请教专家得出的结论,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考虑到企业改制的实际情况和现状,经咨询安徽省人力资源厅工伤处左处长,工伤认定和鉴定是对工伤事实的确认具有前溯性和工伤保险注重对工伤职工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的保障性。本人按省人力资源厅工伤处左处长解释的工伤保险政策补偿标准,以二00六年工伤鉴定书下达日期之日起,就我的工伤补助金、生活护理费和医疗补助金差额部分能够按照巢湖市工伤标准给予补发。根据我的工伤现状,二00六年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为二级,生活大部分不能够自理的,我应该享受的补偿伤残津贴是:(1)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统筹巢湖市09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5%。巢湖市09年度在岗职工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7240元。27240元乘以85%等于23154元。23154元按除以12个月等于1929.50元每个月。按照二00六年工伤鉴定书下达日期之日二00六十二月到二0一0年十月纳入市工伤保险资金统一管理支付共46个月。1929.50元乘以46个月等于88757元。(2)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统筹巢湖市09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40%。27240元乘以40%等于10896元。10896元除以12个月等于908元每个月。908元每个月乘以46个月等于41768元。上述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共为130525元。扣除二00六年十二月到二0一0年十月46个月已经领取的工伤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二0一0年5月份开始我在含山一建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为1039元似不应做为扣除标准,而应以之前最近的639元(其中包括医疗费)为标准。639元乘以46个月等于29394元。既我二00六年工伤鉴定书下达日期之日二00六十二月到二0一0年十月纳入市工伤保险资金统一管理支付前共46个月的补发待遇为130525元减去29394元等于101131元。

两种补偿计算标准,一种符合法治原则,一种最大限度的照顾企业利益。

申请人:刘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