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20日星期日

成都维权人士陆大椿的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大椿(原名陆大春),男,47岁,汉族,小学文化,标点符号用不准确,难免错别字,系四川省蓬安县农民,住蓬安县周口(今为相如)镇黎家店村二组,现被押于四川省乐山市看守所。

上诉人因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审程序违法,剥夺了上诉人的知情权。先是从15317日前,不按时答复其“是否同意取保候审”的请求和不答复“为何延期审理?”及“延期审理的起止日期”,后是从421日后干脆一直不予答复其“是否同意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的请求,以及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是否具有罪名构成要件的严重损失,先后反复延期和反复退侦,但是结果在928的复审中,竟然在公诉机关未能出示有关任何新证据的情况下,即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这些,令人不得不对其工作产生极不负责任的深刻印象。

一审采信成都市看守所入所健康体检表证明上诉人无外伤的证据为伪证。因此,再次强烈要求公诉机关必须出示警方在刑讯逼供时和成都市看守所在接收入所时的全程原始录音录像资料及该所于次日的验伤记录等,用以证明警方在刑讯逼供时的罪恶行为情节和上诉人所受到的伤害程度。幸在当时血压不高,否则,就已经死在其刑讯逼供之中了!

一审定罪处刑错误。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上诉人只是当天路见正在进行中的现场后,除了“才将现场当时情况先后告诉给了网民黄晓敏、幸清贤和借用相机但未照起任何现场图片的行为”外,离开后未再回过现场,别无任何行为了。因此,不符合罪名的任何构成要件。
本罪的构成要件中的重要一条,是要造成严重损失。所谓严重损失,是指被扰乱的企业、事业单位、学校、科研院所、人民团体陷于瘫痪,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使公共财产或者经济建设遭受严重损失。为此,请问上诉人在现场给黄晓敏打电话和借相机拍照现场只有短暂时间,能给谁造成什么样的损失呢。

本罪的刑法精神原则和以往已有的众多判例都是,除了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进行处罚外,对于其余的一般参加者都不能以犯罪论处,只能进行说服教育或者予以行政处罚。何况一个只是事件发生后正在进行中的路见现场并未参加的局外人呢?到底何罪之有?符合罪名的哪条构成要件?凭什么应被定罪处刑呢?幸在路见的不是正在进行中的杀人现场,否则,难道不是还要被判个同谋杀人罪的死刑或死缓、无期不成吗?!!这,纯属逞威风、泄怒气,“莫须有”的打击法。不但完全违反了“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刑法明文规定”,而且更为严重的是,还完全违反了党和人大、政府、中纪委、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长期要求“权力应公开在阳光下运行”并“欢迎人民群众都能积极的对权力的运行进行监督”等精神,违反了“宪法和法律所赋予公民的权利”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等规定”。纯属枉法错判,于法、于理、于心皆应纠正。

综上所述,一审程序违法,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采信伪证,未认定警方的违法性和上诉人所受到的伤害,定罪处刑错误。为此,特肯请贵院彻查事实真相,以求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

此致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陆大椿亲书
20101010

重新补充材料

尊敬的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我因所谓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不服市中区人民法院(2010)乐中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于1011上诉到贵院后,贵院于1119日来人问过我。我又于1122通过看守所向贵院递交了一份补充材料。但是贵院于126日来人再次问我时,即说没有收到此份补充材料,因此现重新补充如下:

一、我早已授权律师冉彤,以毛泽东带有春字的一段诗词和毛泽东在会见一民主人士并回答其如何才能避免周期性的腐败时的一段讲话,为“我的上诉内容”,但是不知他为何一直至今没将此上诉状递交到贵院去?

二、我现通过看守所,正在联系律师冉彤尽快前往贵院办理手续和取保候审。

三、一审时的两份辩护词,应以后来通过看守所递交的一份为准。

四、200933在金牛分局时,我在刑事拘留证上和抚琴派出所送去的笔录上拒绝签字属实,但是在进入成都看守所的过程中没有拒签任何字。因此,我虽已记不清到底在入所健康体检表上签没签字,但说我在此表上拒绝签字,不是事实。

五、为了能说得和审得更清楚,为此特请求贵院能开庭审理本上诉案为谢!

六、在依法治国和以人为本的今天,特请求贵院能再次考虑我取保候审的请求为谢!因为:一是罪名有争议; 二是一审所判二年刑期的余刑期已经只有80多天了;三是我有年迈老母,独居于农村危房之中,生活特困;四是我又是集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于一身的高危病人;五是为了体现贵院工作的人性化。为此,在新春佳节日见临近之时,特求贵院至少能准许我以取保候审的形式提前两个月获释回去见老母和去就医治病为谢!

为了便于贵院核实我母亲黄常碧的特困生存情况,为此特注明我母亲的住址为“蓬安县河舒镇尖峰村二社”。

陆大椿
20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