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4日星期五

广东惠来县老村长受村民之托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遭逮捕

(维权网信息中蒋理、赵平报道)本网信息员获悉,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东岱管区三任老村长、人大代表、村代表李乃地,因受村委会干部与村民之托,向当地镇政府提出要求公布东岱村财务帐目的申请,当地镇政府及法制部门采取避重就轻的方式,阻碍帐目公开,于是李乃地又向当地镇政府提起复议,结果李乃地于今年5月13日遭到惠来县警方以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事拘留,并于6月17日惠来县检察院对他正式批准逮捕。
村民在得知李乃地被警方刑拘后,纷纷联名要求政府释放老村长。由于东岱村现任村长是当地政府指派临时负责村务,而该村长在被指派负责村务两年中,大肆卖地、截留政府补偿给村民的款项,使村民权利受到严重侵害。村民只好纷纷求助连任三届老村长李乃地出来主持公道。结果老村长却遭到如此逮捕。

李乃地2002年被选为东岱村主任后,曾经组织村民将村前两个臭水塘填平,后在村委与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将这两个填平的塘卖掉,筹集村中公益建设的钱款。结果这此惠来县警方居然以此为材料指控李乃地非法转让土地。同时对政府指派的村负责人大肆卖耕地与截留退林还耕款等侵害村民权利的犯罪行径却不闻不问。村民相信李乃地被逮捕皆因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得罪当地权贵集团,触动了他们的利益,故招致打击报复。

下面是李乃地被捕前给当地政府法制部门的信:

致惠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关于行政复议的交流信
惠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首先感谢你们对工作负责态度!感谢你们依法及时受理并回复申请人李乃地、李彬2011年4月21日提出对被申请人鳌江镇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但对你部门2011年4月27日给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惠府行复[2011]1号文件有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之规定: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你部门是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三个案由你部门只明确支持第三个,而没有提及第一案由: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责任;申请人2011年4月2日通过中国邮政EMS业务邮寄《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政务信息,并要求复印根据申请人自身生产、生活、特殊需要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时间内给予公开所申请之政府信息和提供政府信息给申请人,或者通知申请人延迟回复、提供;第二案由:被申请人收到《政府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书》之日起至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之止没有给申请人李彬任何形式的回复、答复。申请人认为你部门应该支持并同时受理。

你部门若不支持申请人的第一、二案由应该以书面说明理由。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第九款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申请人年提的第一、二点案由属于“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而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的受理范围”。详细的理由申请人已经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写明,欢迎并期待行政复议机关以书面形式与申请人交流关于行政复议的法律问题。

温馨提醒!交流信请在法定的期限内给予答复,交流信并不影响行政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定期限。申请人保留对你部门依法进一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控告等权利。

此致    

敬礼

行政复议申请人:李乃地
李 彬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复印件1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共3份。


致惠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人的私人信

惠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

你们好!

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对你部门下达的《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惠府行复[2011]1号文件有异议。2011年4月28日递交《致惠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关于行政复议的交流信》你部门工作人员不接收是违规行为。可能是工作人员没有仔细看信中内容及信中法律法规引用是否恰当之故。现以从中国邮政EMS业务寄出,望你部门接收并采纳《致惠来县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关于行政复议的交流信》之要求为盼!

你部门未采纳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三个案由中的第一、二案由有偏被申请人之嫌。若不是你部门应该对不支持《行政复议申请书》中三个案由中的第一、二案作出书面说明。你部门工作人员做为法律专业人士不应该忽略申请人给政府部门的书信中所引用的法律条文!申请人所有给行政部的一切信访、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的目的只是想让我村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受到法律的制裁,并无得罪行政部门之意、也无给行政部门增麻烦之意。

申请人已经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为顾问,必要时会聘请专业的法律人士为代理人。申请人期并欢迎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与申请人交流法问题。如果申请对行政机关提出进一步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控告行为而增添行政部门的麻烦实非申请人之本意。

些信是私人信件无需回复,但申请人保留信件来往的记录。敬畏法律与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申请人相信行政机关是知法懂法之单位!

此致
敬礼

行政复议申请人:李乃地

李 彬

二0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行政复议申请人身份证2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