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26日星期三

刘杰等23位访民联名向全国人大提起违宪审查申请(图)

司法难民联名上书全国人大审查最高法

刘杰、贾风芹邮寄给人大联名材料
(维权网信息员龚萍报道)1025,本网信息员接到维权人士刘杰与22名上访维权人士联名向全国人大提起的就最高人民法院违宪的审查申请,理由是“全国各地进京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当事人的权利,被最高人民法院违宪违法侵犯”,“请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及法工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违宪违法侵权行为。”

司法难民联名致全国人大违宪审查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请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全国各地进京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的当事人的权利被最高人民法院违宪违法侵犯了诉权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和证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工委提出违宪违法审查申请。请求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及法工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特申请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违宪违法侵权行为。

申请人:刘杰,女,黑龙江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129作出的(2005)确监字第2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电话:13041144366

申请人:付景江,男,黑龙江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69作出的(2006)民一监字第437——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电话:18245649704

申请人:王福全,男,辽宁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监字第4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电话:13439196804

申请人:孙殿奎,男,辽宁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监字第4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电话:15651064798

申请人:王登国,男,吉林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监字第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电话:04393215635

申请人:张胜利,男,黑龙江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监字第264号行政审判庭通知书。电话:13039988139

申请人:刘国荣,女,黑龙江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确监字第13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电话:13241127071

申请人:彭玉琴,女,辽宁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刑监字第5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电话:13804104520

申请人:刘风芝,女,辽宁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监字第16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康宝贵, 男,辽宁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8)刑监字第18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陈殿恕,男,山东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3)民一监字第63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电话:05358380138

申请人:牛新德,男,辽宁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监字第684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电话:13842148661

申请人:尹慧敏,女,上海,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监字第437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电话:13072178299

申请人:陈阳其,男,湖南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22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电话:13237423029

申请人:陈利君,女,湖南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行监字第30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电话:13237423029

申请人:侯树珍,女,河北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9)行监字第183号行政审判庭通知书。电话:13931118121

申请人:白翠如,女,云南省,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监字第442号不予脸通知书。电话:0871——6182197

申请人:辛润生,男,贵州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监字第260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电话:15941561340
    
申请人:刘景会,男,辽宁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刑监字第4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13998204643

申请人:刘广兰,女,辽宁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6)刑监字第20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电话13261054539

申请人:段淑兰,女,河北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刑监字第333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王淑华,女,黑龙江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07)刑监字第55号不予立案通知书。18249213586

申请人:付同胜,男,河南省,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0)刑监字第236号不予立案通知书。13223073763

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王胜俊,职务院长。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郊民巷27号。邮编:100745

案由:违宪违法侵权

诉讼请求:
1、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违宪违法侵权行为,承担侵权责任。
2、责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本院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和驳回申诉通知书”。依法作出合法有效的裁定或者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3、责令最高人民法院公正执法,公平、公正的举行听证会,还受害申诉人的诉权,举证、指证、发言权、维护人权、公正裁判。
4、责令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一切违法行径“霸王条款”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再不接谈的决定,杜绝各级法院住最高法截访,清除法律的害群之马,严惩腐败。

事实理由与证据

申请人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不服,特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法工委提出违宪违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侵害申诉当事人的诉权和人权。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179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注:(是裁定驳回申请,而不是(不立案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均明文规定立案或者不予立案都的作出裁定,不予立案通知书不合法!

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用立案庭的名头,立案庭公章,案号是审监庭的,没有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属名,院长印章、没有最高人民法院带有国徽的印章。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剥夺申诉人的诉权。诉权是人权的第一屏障,诉权是第一人权。最高人民法院枉法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害的诉权人走投无路,甚至状告无门。

最高人民法院擅自规定凡是下达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和驳回申诉通知书”,再不接谈、不立案、违反法定程序,视为处理结案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8)第40号最高法院关于印发《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附:裁判文书样式共46个,惟独没有以立案庭名头、又盖立案庭公章,但案号却是审监庭的案号且不盖最高人民法院国带有徽印章的(予立案通知书)样式的样本。正是法律文书样本是驳回申诉裁定书。

最高法院对自己所出台的法律法规据不执行,立案庭给申请人出据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挂着羊头卖狗肉,驴唇不对马嘴。作为国家最高法院执法机构执法犯法,拿国家法律视为儿戏,将诉权人的合法诉权剥夺践踏!毁掉了国家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

数以万计的申诉当事人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不予立案通知书”到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告知“立案通知书”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抗诉。法律规定检察院对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请抗诉,通知书不能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不合法的法律文书,害的诉权人状告无门,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只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及其法工委立即审查。维护宪法和法律的神圣尊严!促进司法公正,还司法难民公正,维护社会稳定。请求全国人大依法作出答复。

全体申请人
2011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