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26日星期四

河南访民李智国控法院枉判申诉遭迫害(图)







(维权网信息员关小令报道)家住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的重残访民李智国,向本网信息员诉说了他因工伤致残,法院枉法判假案,逼迫他一步步申诉到北京,反遭两次报复劳教、多次拘留的迫害。

1986年,时年25岁的李智国,在伊川县公安局干部李镇海和监外执行的犯人刘永文合伙开办经营的砖厂打工,因右手及手臂被机械挤压,造成高位截肢。2001118,经洛阳市法医学会法医鉴定为三级伤残。

访民李智国因工受伤致残后,公安干部李镇海和监外执行犯刘永文依仗权势和金钱,不对李智国及时救治和赔偿,当李智国向伊川县法院提出诉讼后,伊川县法院的办案法官亦留志,为了使李镇海和刘永文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故意隐瞒李镇海的企业法人身份,非法将李镇海的侄子李俊召列为被告,并且将工伤事故赔偿案,非法定性为劳资纠纷案判决,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枉法作出(87)伊法民判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判决砖厂法人李俊召支付给李智国已垫付治疗费,减去应给付李智国的劳务工资额,李智国还欠李俊召现金467元。

访民李智国不服伊川县法院的枉法判决,向洛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洛阳市中级法院作出维持一审原判的民事判决。

198812月,访民李智国开始拿着洛阳市中级法院的枉法终审判决,不断向河南省高级法院和到北京最高法院、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等各信访部门申诉,在有关部门追问下,直到1992年,洛阳市中级法院又作出(92)民复字114号不予审理的裁定。

2006年,洛阳市中级法院又作出(06)洛民再字第237号裁定,以原审程序不当,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87)洛民二字第736号和(87)伊法民判第22号判决,以及(92)洛民复字第114号裁定,发回伊川县法院重审。

访民李智国说,案子拖了27年,反反复复折腾至今无果,法院和政府一步步将我和家人逼向绝路。2008416,伊川县法院法官梁耀轩骗我说到法院去解决问题,当将我坐上他的车去后,就直接送进看守所,然后,由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洛市劳教字【08138号劳动教养决定书,以我携子到京非正常上访等诬陷罪名,将我送进洛阳黄河桥劳教所劳教一年。

出狱后的李智国不惧政府和法院的报复迫害,继续进京坚持上访维权。于是,在20098月下旬的一天,李智国在北京开阳路边同熟人讲话时,被伊川县法院截访法官朱小航等8人绑架上车,以李智国在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再次由洛阳市劳教委作出【09248号劳教决定,对李智国劳教一年零三个月。

访民李智国还强调说:“我这近27年的申诉上访路,政府、法院和公安对我报复迫害拘留、关黑监狱的次数真是说不清有多少回了,我经历了这27年的恐怖威胁,在黑暗中寻找光明,我受害要求法律给我一个公平正义有何过错?反受尽残酷迫害,强烈要求依法惩处所有涉案的公安、法院和政府中的违法犯罪分子,还我一个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