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3日星期五

农民工自卫案辩护律师对常熟看守所提起行政起诉(图)

(维权网信息员刘涛报道)316日,张磊律师在办理常熟市法院审理的何强、陈强等人被指控聚众斗殴一案过程中,依法前往常熟市看守所会见被告人陈强,看守所要求会见必须两名律师,一名律师不能会见。张磊律师认为常熟市看守所这一要求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

320,张磊律师向常熟市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诉常熟市看守所要求会见时必须两名律师的行为违法。

立案过程大致如下:看过张磊律师的起诉状之后,法院工作人员离开了一下,然后回来对张磊律师说庭长不在,让张磊律师明天再来。张磊说今天是法定工作日,而且今天法院正常办工,你行政案件受理窗口正在对外办工,你就代表常熟市法院,找你就是找常熟市法院,你既然代表常熟市法院在履行职责,就有义务履行你的工作职责,领导不在不是你不履行职责的理由。
见此,这名工作人员就说,那依法办好了,你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张磊律师随后按要求填写好,工作人员收了材料之后,说,可以了。张磊律师说什么可以了?她说你可以走了。张磊律师说请你给出具一个收据。工作人员大惊:什么收据?这儿从来没有过的,从来不出具收据。张磊律师说你收了材料,应当出具收据给我。

几经交涉,工作人员让张磊律师去找副庭长。然后副庭长打了多个电话请示领导,告诉张磊律师先把材料放法院,七日内答复是否立案。张磊律师说可以,请你给一个收到起诉状的收据。庭长也一副很困惑的样子:什么收据?这儿从来没有的。张磊律师说不管是根据法律规定还是根据人之常情事之常理,你收了起诉材料但是又没有即时立案,就应当给我出具收据,不然,你七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在时间上如何起算?又如何证明我向法院提交过起诉材料?副庭长说,不会骗你的,收了你的材料,不会说没收到的。张磊律师说我相信你的人品,但是按照法律规定你应当给收据。

庭长又打电话请示。然后对张磊律师说不能出收据,但是可以做一个笔录。张磊律师说法院还没有受理案件,没有身份与法院做笔录,法律也没有规定可以在还没有决定是否受理的时候就对原告作笔录。庭长说,就做个笔录,你签字,我也签字,我们留一份,你也拿一份,可以证明我们收到了你的材料。张磊律师说这样的话,需要在笔录上写明法院本应出具收取材料收据,希望常熟市人民法院以后准备好诉讼材料收取章,以方便当事人诉讼。庭长打了电话之后,对张磊律师说,给你出具收到诉讼材料收据。

最后的结果是,法院收取了张磊律师起诉常熟市看守所的行政起诉材料,出具了收据,并答复张磊律师七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附:行政起诉状

原告:张磊,男,某族,某岁,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北京市某区某号,

被告:常熟市看守所,地址江苏省常熟市练塘镇华强北路,法定代表人徐惠昌,职务所长。

诉讼请求:确认被告要求会见必须两名律师的行为违法。

 事实与理由:
2012316,原告在办理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何强、陈强等人被指控聚众斗殴一案过程中,依法前往被告处会见被告人陈强,被告要求会见必须两名律师,一名律师不能会见。
原告认为,被告这一要求违反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具体法条及违法理由分析见附件),损害了律师依法会见被告人的执业权利,也非法限制了被告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

需要说明的是,《看守所条例》第二条规定看守所是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第三条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依据国家法律……保障侦查、起诉和审判 工作的顺利进行;第五条规定看守所以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据此规定,被告是依行政法规设立的行政机关,并依行政法规授权行使羁押、管理职能,其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管理及安排律师会见均是行政行为。因此,被告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且本案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
故,诉至法院,请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依法判决。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原告:张磊
2012320

附件:要求会见必须两名律师的行为违反的法条及理由分析

一、《刑事诉讼法》没有限制性规定会见必须二人,而且根据法条规定可以解释出一名律师可以会见的结论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则,委托一人或者二人作为辩护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一名辩护人,也可以委托二名辩护人。

《刑事诉讼法》第第九十六条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根据这两条规定,可以符合逻辑的得出必然的结论: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时,受委托的这一名律师可以会见。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一名律师可以单独会见。

二、《律师法》规定一名律师可以会见
《律师法》第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处“受委托的律师”显然可以是一人。

三、要求二人会见的相关规定皆已经被《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废止
司法部《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2004319日颁布并实施)第八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一般应由两名律师参加,也可以由一名律师带一名律师辅助人员参加。  此暂行规定的制定依据是20011229日修订的《律师法》。而该版《律师法》并无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关于律师会见的规定,见于上述的2007128日修订200861日实施的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

1990317颁布实施的《看守所条例》关于辩护人会见的规定是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羁押的人犯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该条并没有规定会见必须两人。且该条规定可以会见的案件阶段显然已经被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第96条所修正。

而公安部为确保正确实施《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规定》(1996年12月20日发布,199711日实行)中,并无会见必须两名律师的规定。

四、新《律师法》200861日实施后,如北京、上海等诸多地区已经修改或废止了此前关于会见必须二名律师的规定,现一名律师即可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