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13日星期五

成都中院枉法判决,干兴艳上访被拘留维权无门(图)

(维权网信息员刘洪报道)成都双流市民干兴艳拿到了成都中院对她起诉双流县公安分局“行政处罚”上诉案判决书,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也就是说:干兴艳仅仅因为在“两会准备期间”上访,被双流公安局拘留9天,双流公安局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干兴艳维权无门。

据干兴艳介绍:该案她上诉后,法院超过了法定的审限,在书面通知她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后,开庭前一条又临时电话通知她改变开庭地点,因此干兴艳提出了异议并要求主审法官回避,遭枉法驳回。
(相关报道http://wqw2010.blogspot.com/2012/03/blog-post_28.html)之后,她又向法院院长投诉,(详见本网相关报道http://174.36.235.116/?p=22781)但至今未获得答复,只是在开庭后的第三天,由合议庭书记员打了个电话,告诉她院长驳回了她申请合议庭所有成员回避的复议申请。

46,合议庭就电话通知她到双流法院去领取成都中院(2012)成行终字第51号行政判决书。

干兴艳认为:该判决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枉法判决。干兴艳说:该案二审审理中存在多处程序违法。
一﹑成都中院行政庭于本月26日下午电话临时通知27日下午到双流县法院开庭。未依法在开庭前3天通知本人程序违法,未书面送达开庭传票程序违法。
二﹑在开庭前,审判长专门组织干兴艳和她的临时请的代理人幸清贤在庭外做笔录程序违法。
三﹑由审判长越俎代庖代替院长驳回干兴艳及其代理人申请合议庭全体成员回避程序违法。因为:在控告人提出申请回避之后,合议庭已无权再进行本案的工作,因此,由被申请回避的合议庭来传达院长是否同意回避本身,就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四、干兴艳及其代理人不服审判长“传达”院长的驳回意见,提出复议申请后,合议庭还继续以威胁的形式强行开庭程序违法。
该案在合议庭强行审理后的判决,实体上也无法律依据。

在强行开庭审理当中,被告人双流公安分局及其代理人陈述她们拘留干兴艳的理由是:干兴艳不听社区民警和干部的“两会准备期间不许上访”劝告,在两会准备期间,到国家机关去上访,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却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干兴艳在北京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证据。

而干兴艳及其辩护人对此都发表了充分的意见:国家没有规定在两会期间,不许向国家机关反映问题,并且提供了国家信访局的“信访转接单”来证明国家机关依法正常的接待了干兴艳,并未认为干兴艳的上访行为扰乱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

但法院却还是枉法支持了双流公安局的滥用职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