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5月17日星期四

新余市公安局对李思华的刑事报案不予受理

(维权网信息员徐顺报道)5月15日上午,江西独立参选人、维权人士李思华在新余市信访大厅通过新余市政法委向新余市公安局接访的王副局长递交了报案材料后,正在大厅等待接访。约10点半钟,一位佩戴050926警号的刘姓警官把他叫到一边,劝他收回《关于渝水公安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长谢志卫涉嫌非法拘禁的报案材料》和《关于李思华被暴殴、被抢劫、被扔到远离市区的荒郊野外的报案材料》,并强调这两个案件均不属于公安部门受案范围。

李思华问:那应该哪里管呢?刘警官说你举报的派出所长属国家工作人员,其涉嫌非法拘禁案件归检察院管。李思华强调:1.我已经向检察院举报了;2.对该案中谢所长之外的其他不明身份人员,我不能确认他们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需要公安侦查确认;3.我被三名不明身份人员劫持后,连同行李物品移送到天工路派出所,释放后至今还有部分行李物品未予归还;4.对另一个被抢劫被暴殴案件,我也不能确定其嫌疑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虽然他们可能是仙来办公务员。

刘警官说,在机场拦截你的警察既然说了是渝水公安分局的那就不会错,人家不会骗你。他们去接你也是执行领导交代的任务,怎么可能是非法拘禁呢?李思华问那为什么他们不出具相关法律手续呢?刘警官说那也是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的。对于李思华的其他提问,王副局长和刘警官都规避不予回答。但王副局长交代刘警官去督办归还李思华尚未归还的那些行李物品。

李思华说,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拘禁罪的,从重处罚。”据此规定,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形下,我从广州白云机场被劫持,被关押于天工路派出所,其行为明显涉嫌非法拘禁犯罪。

李思华接着说,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刑法第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这两条刑法规定,我在仙来办大楼前照相被围殴、被抢相机手机、被扔到荒郊野外,其行为明显涉嫌寻衅滋事犯罪并涉嫌抢劫犯罪。

李思华申明绝不就此罢休,将坚持举报控告。他厉声责问:“对合法公民想抓就抓、想关就关、想打就打、想抢就抢,这难道不是严重的侵权犯罪吗?换了是普通百姓这样做,能不判刑蹲班房吗?新余访民六旬老太郑禄英的长子,14岁时因为抢了同学几块钱就被劳教,从而毁了人家一生、后来多次坐牢直至枪毙。为什么国家机关人员就可以随意抓人关人打人抢劫呢?就可以违法犯罪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呢?这难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