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30日星期一

郭飞雄代理律师就多次会见被拒提起上诉



(维权网信息员子夕报道)中国著名的维权人士郭飞雄于8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刑事拘留,直到817日外界才获知这一消息。随后,郭飞雄的代理律师隋牧青先后四次与刘正清、蔺其磊律师前往天河区看守所,但都被拒绝会见。

办案单位在不予会见的决定书中称: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郭飞雄,因同时涉嫌湖北省赤壁市黄文勋、袁小华、袁奉初等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会见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因此不准予会见。

为了依法行使律师的会见权和保障当事人郭飞雄享有的会见权,隋牧青、蔺其磊两位代理律师就“不予会见”向天河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得到的却是“不予受理”的裁定。

927日,隋牧青、蔺其磊两位律师只得依照法律程序,向广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上诉。

隋牧青律师自从代理郭飞雄案以来,不仅4次前往天河区看守所会见当事人被拒,还受到了来自于各方的强大压力,甚至有关部门直接要求其退出郭飞雄一案的代理。但隋牧青律师说:代理郭飞雄的案子,首先是出于朋友间的情谊,其次是律师的职业荣誉,最后一点就是政治上的道义。基于这几点,就是有再大的压力也会坚持。郭飞雄被羁押已经50余天,律师4次会见未果,面对如此的困境,隋牧青律师表示,会尽最大努力争取郭飞雄本应享有的权利,但同时自己也做好了最坏的准备。也许有一天,自己会因为代理人权案件而受到直接的打压而不能再继续代理郭飞雄的案子,这也是郭飞雄法律后援团成立的初衷。

附: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隋牧青,男,46岁,广东耀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4401199910139855、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9号耀中广场B43楼,电话:13711124956上诉人:蔺其磊,男,43岁,北京市瑞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726859.电话:18639228639. 

因对(2013)穗天法立行初字第18号行政裁定不服,二上诉人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裁定一审法院立案审理本案。
    
上诉理由:原裁定以《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系刑事司法行为为由裁定不予受理二上诉人的起诉完全错误。

1、《决定书》对辩护律师会见杨茂东(郭飞雄)的权利作出处分,明显是行政决定,系依法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不可诉的侦查行为是指向嫌疑人的行为,而非指向与嫌疑人所涉案情无关的律师权利等内容。
    
3、公安机关的侦查行为并非刑事司法行为,只有司法活动才可称为刑事司法行为。对警方行为是否可诉,应通过庭审辨清、查明,而不可在立案审查时妄断。
    
4、如果原裁定的理由成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将由公安机关决定,律师会见嫌疑人的权利将丧失司法救济途径,这显然很荒谬。
    
5、律师会见权引发的诉讼在全国多地可立案审理,在司法实践中证明了会见权属于行政诉讼范畴。
    
6、一审法院的裁定表明其畏惧警方,自动放弃法律人底线,逃避司法责任,甘当公权的附庸、帮凶。
   
 综上,上诉人认为,警方拒绝律师会见嫌疑人是侵害律师会见权,系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当然也清楚这一点,其错误裁定系基于司法不独立、法治不彰的现状。故上诉人请求不直接受制于天河警方的贵院依法公正裁决,判如所请。

上诉人:隋牧青
上诉人:蔺其磊

2013/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