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星期一

临沂政府抵赖强拆民房案,山东省高院裁定撤销原判(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1220,山东省高级法院向王丙乾送达(2011)鲁行终字167-2号行政裁定:撤销临沂市中级法院判决,责令其重新审理。

临沂市政府强拆了王丙乾的房屋。为此,王丙乾委托倪文华代理,向临沂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临沂市政府极力抵赖其强拆行为,并把强拆行为推诿给村委会的村民,而村委会也甘愿往自己的村民头上扣尿盆子,诬陷村民自发强拆王丙乾房屋。倪文华予以反驳,称即使村委会将强拆的行为推给村民,也不能掩盖临沂市政府强拆民房的事实。

王乾丙提供的照片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是临沂市政府强拆的,但照片中有警察、城管等多个执法部门,也能间接地证明是临沂市政府强拆的,如此强大的国家机器,只有临沂市政府才能调动。况且,王丙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能莫名其妙地转移到临沂市政府的名下。但临沂中院以王丙乾没有证据证明临沂市政府强拆驳回王丙乾起诉。王丙乾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在山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倪文华问临沂市政府:王丙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是用何种方式转移到临沂市政府的名下。临沂市政府无可奉告。倪文华指出,公民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市政府的名下,只有二种可能。要么通过协议;要么实施强拆。临沂市政府没有证据证明是通过协议得到王乾丙的土地使用权,只能是实施强拆得到土地使用权。临沂市政府敢做不敢承担,其公信力何在?

山东省高院以临沂中院事实不清为由,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这意味临沂中院又增加了一起错判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