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5日星期四

法律咨询(67):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有哪些规定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属于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的内容。由于未成年人心智方面正处于发育期,尚不能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因此刑诉法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对此类案件作出相应的诉讼规定。应当明确,刑诉法关于未成年人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本来就应当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19891120 日联大通过)的精神原则,这是一个批准签约国应当履行的人权保护义务。
    
刑诉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需要注意的是刑诉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虽然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但没有指明限制适用逮捕的具体情形,规定太过原则、笼统。该条还规定,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儿童权利公约》中有如下表述:“对未满18岁人所犯罪行,不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被监禁的儿童应与成年犯隔开;不得对儿童施以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处理触犯刑法儿童的方式应在于促进他的尊严和价值感,目的是使他们重返社会”(第3740条),科研参看比较。对于犯罪的儿童不判处死刑法律有刚性规定,但对于是否判处无期徒刑,刑诉法并无规定,只是200624日最高法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有规定:“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显然这与公约规定全然不同,依此规定,已满16岁,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完全可以适用无期徒刑,而且不满16岁的也只是’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而已。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对于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人的犯罪不同于成年犯罪,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在诉讼中设定了隐私保护制度,如第二百七十四条, 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又如第二百七十五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