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26日星期一

洛阳公安局拒绝信息公开,王继红向西工区法院起诉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5月23日,洛阳市涧西区王继红通过邮寄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洛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2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告洛阳市公安局公开2014年4月30日报案记录及出警情况。

2013年9月29日凌晨,王继红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兴隆寨的房屋遭遇了偷拆,贵重的仪器等物品埋在废墟之中。王继红等向洛阳市公安局报警,但该局置之不理。王继红要求该局公开报案记录及出警情况。

洛阳市公安局于2014年5月4日受理了王继红请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但又于2014年5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予公开。王继红认为:

首先,该公安局作出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没有发文字号,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规定;

其次,该公安局适用法律不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需要“保密”的文件。但报案记录及出警情况不属于保密文件。《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信访等案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当事人或者其家属、诉讼代理人以及第三人等告知采取强制措施和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由此可见,案件办理进展、结果等信息属于公安机关主动告知的政府信息。报案记录及出警情况属于办案的进展情况,依法应当公开,而洛阳市公安局不予公开,属于未履行法定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