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7日星期日

张小玉、许有臣夫妇案通报:刘浩律师:对“河南省公安厅就七律师上访声明”的声明



2014726日上午,李金星律师、刘金滨律师、刘书庆律师、刘浩律师,以及张维玉律师、袭祥栋律师、李仲伟律师,总共七位律师,对于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在侦查张小玉夫妇涉嫌刺警案中的违法问题,向河南省公安厅进行控告。

河南省公安厅相关负责人员认真听取了律师的意见,接收了律师的意见书,并就此发表了通稿。但是,该通稿与实际情况有些出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此声明如下:

1、信访问题 : 河南省公安厅将律师对刑讯逼供的控告信访化,将律师访民化,反映了信访制度的本质,那就是将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权虚化为访民的上访,排除公民监督权司法救济的途径。根据信访处理条例的规定,对于访民上访的处理属于信访处理,具有不可诉性。

2、回避问题:  焦作市公安局及其中站分局的侦查人员,都是死者的同事,与本案的利害关系属于显而易见,应该自行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回避的法律规定,本案应由除焦作市公安局及其中站分局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侦查。

3、截访问题:  河南省公安厅信访处处长沈健棠先生谈及对张小玉夫妇截访时,声称截访有法律依据,并派工作人员刘素宾先生去寻取截访的法律依据,但是,后来,直到律师离开,沈健棠先生与刘素宾先生却没有向律师出示任何法律依据。

4、刑讯问题 : 河南省公安厅法制总队副队长华列兵先生声称,直到当时,尚未发现对张小玉夫妇刑讯逼供,但也表示将对此进行调查。

5、尸检结论通知与火化问题 : 律师认为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未将尸检结论通知张小玉夫妇,即将死者尸体予以火化,侵犯了张小玉夫妇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华先生则声称,死者尸检的病例与记录已经留存,火化并不影响以后的重新鉴定,法律没有规定尸检结论应该何时通知当事人。

6、扣押清单问题 : 2014718日,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扣押张小玉夫妇的银行卡、电脑、打印机,甚至许天龙先生的身份证原件等物品,但是,至今,许天龙先生尚未收到扣押清单。然而,坐在华先生右侧的焦作市公安局刑侦支队长石志刚先生,则声称已于2014725日,将扣押清单送交许天龙先生签收。

7、许天龙先生被拘问题:  2014719日晚上,许天龙先生被焦作市公安局中站分局关押在宾馆,一班警察十几人轮流值班。2014720日晚上,许天龙先生被要求在一份以寻衅滋事为由对许天龙先生行政拘留24小时的行政拘留通知书上签名。无奈签名之后,许天龙先生方才获释。但是,当时,甚而至今,许天龙先生都没有收到任何一份行政拘留决定书。

8、常玮平律师被证人、被犯罪嫌疑人问题这个问题,不言而喻,不说也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