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13日星期三

上海人权捍卫者陈建芳“被阻出境案”已8个月不立不裁,申请法院要求立案庭庭长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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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避 申 请 书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我是上海公民陈建芳,去年我应邀前往日内瓦参加人权培训和观摩联合国人权机制运作。2013914日我前往日内瓦,手续齐全的我在广州白云机场过关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阻止我出境,并告知我终身不能出境。

20131213日,我的代理人刘士辉律师(因坚持用法律为公权力受害者说话而2009年被剪牌、20144月被国宝打骂凌辱之后驱离广州,因此刘士辉律师更得到弱势群体的信赖)和刘正清律师向贵院立案庭出具了本人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白云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和广东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白云机场航站区派出所的行政诉讼既国家赔偿诉状各一份,贵院并在诉状上加盖了法院收取证据材料专用章。

本人出具立案资料后,贵院立案庭庭长李响一直敷衍塞责,拒不履行法官勤勉、尽责的义务,哪怕我的代理人刘士辉和刘正清两位律师多次催促并与之当面交涉,但就是拒不立案,一直拖延至今。迄今为止,该两案已经拖延了整整8个月的时间,按照《行政诉讼法》第42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的规定,立案审查期限最长就是7天,超过7天就已经属于违法,但是李响庭长明知道我的两件行政诉讼案件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完全应该毫不迟疑地予以立案,但就是拒不立案,已经违反了法官居中裁判、不偏不倚的职业操守和法官法的规定,李响庭长已经完全沦为公权力的附庸,失去了法官的中立性,因此已经不可能公正地行使立案的法官审查权力,李响庭长应该立即回避本案(回避申请书有刘正清律师提交贵院)。

另外,据我的代理人刘士辉律师陈述,刘士辉律师就立案问题至少曾与李庭长当面交涉两次,电话交涉一次。从交涉中,李庭长表示,本人告白云边检站的案子因为上级指令不能立案。得知这个消息,让本人非常气愤!本人告边检站的案子完全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和立案条件,应该毫不迟疑地予以立案,李庭长不但拒不立案,而且违法传达了不能立案的上级所谓指令,这明显违反了裁判之前不得透露裁判结果信息的法官法规定。李响庭长必须为他的违法失职言行负责,应当就此事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立即回避本案的审查。

基于上述理由,本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申请贵院李响庭长立即回避本人的两件行政诉讼既国家赔偿案件。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字捺印):陈建芳
201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