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0日星期四

刘海军诉江苏政府批复案,南通中院越权裁定不受理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41120,刘海军因诉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复一案,不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中行诉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行诉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2、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案。

20131215,刘海军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南通市2011年度国务院批准建设用地城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六批次实施方案的请示》的行为违法。但奇怪的是,南京中院没有任何动静,而无管辖权的南通中院莫名其妙地作出了(2014)通行诉初字第00025号行政裁定:不予受理;并署有合议庭成员名单。

法律工作者认为,南通中院组成合议庭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属于自相矛盾。因为案件受理后才能组成合议庭,就是说,受理后才有合议庭;而不是由非法的合议庭决定是否受理。

刘海军认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其行政诉讼状后,并没有移交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没有通知起诉人,故南通中院作出行政裁定的案源来历不明。

南通中院立案审查的程序违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前述批复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系本案争议焦点,应当由行政庭经过庭审来判定,而不是通过“立案审查”来判定。立案庭对是否应当立案的问题,只能作形式审查,而不应当对实质性问题进行审查。但南通中院的立案审查,也包括实体审查,越俎代庖,那么还要审判庭干什么?

南通中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但本案是行政诉讼,不是行政复议,故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南通中院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2005)行他字第23号的答复,也作为“不予受理”的依据。但南通中院没有说明该文件的内容,网上也查不到该文件。


南通中院蛮横地认定“省政府的批复也是最终裁决”,是违反逻辑常识和法律常识的。南通中院将“批复”与“裁决”混为一谈,未免贻笑大方。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如果该批复侵害了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合法的权利,该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就有权提起行政诉讼);而裁决是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争议作出的判定。南通中院将“批复”与“裁决”等同,何等荒唐可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