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27日星期二

陈建刚律师:关于基督徒赵伟良不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律师意见书


曹县检察院:

受赵伟良家属委托及赵伟良本人的确认,由陈建刚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381367825)也就是我本人担任赵伟良的辩护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现辩护人提出本意见。

本案焦点问题:

1、基督教教徒亲友之间的家庭聚会是否违法?

2、案件嫌疑人赵伟良、成洪蓬、苏全刚等22人是否是邪教组织成员?是何种邪教组织成员?

3、本案最为关键的是没有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即赵伟良、成洪蓬等人不存在破坏法律实施的具体行为。

一、基督教教徒亲友之间的家庭聚会是合法的聚会

1、一国政府白皮书的效力

白皮书作为一种官方文件,代表政府立场,讲究事实清楚、立场明确、行文规范、文字简练,没有文学色彩。是一国政府或议会正式发表的以白色封面装帧的重要文件或报告书的别称。白皮书可以理解为一国政府对国内外政策、主张、立场等问题的一种阐述和承诺。

中国政府自1991年发布第一部白皮书,截至20117月,中国已发表了71部白皮书,涉及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政党制度、人权状况、军控、国防、防扩散、宗教问题、人口问题、能源、环境问题、知识产权问题、食品药品安全、互联网以及西藏和新疆等内容,全面准确地介绍中国政府在这些重大问题上的政策主张、原则立场和取得的进展,增进了国际社会对中国的了解和认识,受到了广泛关注。

2、《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1997年)

其中第三部分第三段:

宗教信仰自由的司法行政保障和监督-----对基督教教徒按照宗教习惯,在自己家里举行以亲友为主参加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中国基督教习惯称之为“家庭聚会”),不要求登记。

综上可知,赵伟良、成洪蓬等亲友之间的以家庭聚会方式进行的祷告、读经等宗教活动是中国政府允许的合法行为。

二、赵伟良等人所信仰的是国家承认的基督教,与任何所谓邪教风马牛不相及。

根据辩护人于2014716日会见赵伟良得知,曹县警方认为赵伟良等人是“全范围”教成员,并一再要求赵承认他们聚会的时候会嚎啕大哭,因为这是“全范围”教的特征。那么,赵伟良等人是否是全范围教成员?

1、全范围教特点(百度搜索—-解密全范围教组织结构)

“全范围教会”的最高领导机构为“全范围议会”,由徐永泽等七人组成,规定每月开二次“交通会”,交流各地活动情况,布置安排下个月活动计划。下设7 个牧区,地市建“地区议会”,县建“牧区议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县以下按乡村地域划分,分别建立“教会”,这是“全范围教会”的基层组织,下设同工,联络、福音、治理四个组,分别由骨干分子担任组长和同工。任务是发展信徒和组织聚会点的教务活动。

“全范围教会”的聚会通常是窗封闭,门挂帘,从早晨六点开始到晚上十点结束,教徒集中食宿,不准互通名姓,规定上不告父母,下不传兄弟、姐妹,丈夫、妻子和儿女,泄密者要加大罪、参加“野地神学院”的培训生均使用化名,为逃避打击,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行动诡密,活动十分隐蔽。

徐永泽编了《教会基本建造草案》,提出“实现中国文化基督化、全国福音化、教会基督化的国度,与主一同掌权”。一些骨干散布“世界将到尽头,灾难就要降临”“信主能治病”等谣言,要求信徒天天聚会时嚎啕大哭。受其影响,很多群众不思工作,一心等待“升天”。

根据上述全范围教特点总结为:1、教主徐永泽为世间崇拜的偶像;2、聚会封闭集中食宿,不传兄弟、姐妹、妻子、丈夫、儿女等;3、教徒聚会时嚎啕大哭,因此,全范围教又称“哭派”;4、严密的等级和组织结构,有最高领导机构“全范围议会”,基层组织有组长和同工等职务。

2、赵伟良等人信奉三位一体的独一真神基督耶稣,与任何所谓邪教不相干。

赵伟良等人自认所信的主是三位一体的真神基督耶稣,不信其他异端邪说,信仰完全以基督教使徒信经为总纲(使徒信经:我信上帝,全能的父,创造天地的主。我信我主耶稣基督,上帝的独生子;因着圣灵感孕,从童贞女马利亚所生;在本丢彼拉多手下受难,被钉在十字架上,受死,埋葬;降在阴间;第三天从死里复活;他升天,坐在全能父上帝的右边;将来必从那里降临,审判活人,死人。我信圣灵;我信圣而公之教会;我信圣徒相通;我信罪得赦免,我信身体复活;我信永生。阿们!)。

赵伟良等教徒不拜世间的偶像,更没有崇拜世间的任何人。赵伟良及其他基督徒之间不存在任何组织,大家唱诗也是为了在有基督徒家里有喜事时(比如结婚、生子时候)表演。且此次被抓时教徒的唱诗场地为木业板厂(面积有10亩地以上)中的厂房,而板厂周围几乎没有邻居,在厂房里面唱诗更没有给任何人和社会造成任何不良损害。

特别注意的是:

1)赵伟良等人根本不知道全范围教教主徐永泽是谁?

2)在祷告、读经时没有嚎啕大哭的行为;

3)教徒信众之间人人平等,没有等级,没有组织结构,更没有教主对教徒之间的精神控制。

42014625日赵伟良等22人被抓时,有母女、姐妹、兄弟和幼儿。这与全范围教不准互通名姓,规定上不告父母,下不传兄弟、姐妹,丈夫、妻子和儿女,泄密者要加大罪、参加“野地神学院”的培训生均使用化名等特征极不相符!

三、赵伟良等人没有犯罪事实和违法行为

第一、根据《中国的宗教信仰自由状况》白皮书(1997年)中规定,赵伟良、成洪蓬、苏全刚等亲友之间的祷告、读经是中国政府允许的合法宗教行为。

第二、2014625日曹县警方在祷告、读经现场抓捕赵伟良、苏全刚等22人时,他们正在读经和唱诗,没有违法行为,更没有其他破坏法律实施的行为。

第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0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前款规定的“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请问曹县警方?基督教信众亲友间祷告、读经和唱诗行为是犯罪行为吗?如果不是,能否称之为发生了犯罪事实?再问?亲友间的读经、唱诗行为破坏了那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另,再以《刑法》第300条规定进行说明,刑法第300条规定如下:①组织和利用②会道门、邪教③组织或者利用迷信④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据本法条的规定,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由此法条可知本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存在一个组织。

2、这个组织还要是一个邪教组织。

3、要存在利用该组织的行为。

4、实施了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前述,该法律规定与赵伟良等人的读经、唱诗行为相距遥远。

四、本案办案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提交的证据系故意捏造、构陷赵伟良。

本案在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存在重大违法办案行为,但为了捏造罪名、构陷赵伟良提供了多份虚假证据,提请检察官仔细核对。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前本辩护人曾向你院送达控告书,但遗憾的是你院作为法律监督机构并没能律协监督职责,放纵了曹县公安局办案警察的违法行为,客观上默许了警察肆意侵犯人权。由于本案的特殊性,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是一起公权机构事先通谋的案件,这种通谋致使国家法律沦为废纸,侦查和审查二机构不是分工负责、互为制衡,而是相互合作,制造冤案、假案。

本案本质上是一个当地公安局好大喜功、欺压良善、肆意侵犯人权、进行宗教迫害、捏造构陷罪名诬良冒功的案件,真正违法犯罪的是办案人,这一点在以后(如果存在)的诉讼中辩护人会逐一阐明。

本案至今已经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辩护人观察,外界对本案的关注点不是嫌疑人如何违法犯罪,而是在关注曹县警察又在如何行凶作恶。警察、公安局及曹县政府和主要官员之失信失德莫此为甚。据辩护人向当地群众了解,几十年以来当地公权机构及人员把迫害基督徒当成了牟利手段,每隔一段时间就会进行一次“突击”或“重点打击”,非法抓捕、关押本地基督徒,并以此对当事人及家属进行敲诈钱财,逼迫家属拿钱放人。

综上,所谓赵伟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不存在的事实,本案不存在犯罪行为,没有犯罪结果,无犯罪对象,本案是一个假案更是一个冤案。曹县检察院检察官向辩护人征求法律意见,辩护人致函是想通过坦诚沟通,将本案的错误尽早终结,还当事人清白与自由。如果公权力的违法不能及时中止,那么继续下来本案必将继续暴露曹县公权机构及人员更多的违法行为与宗教迫害、侵犯人权的罪恶。在此辩护人向检察官进言,请顾念法律的规定、内心良知的呼唤和头顶三尺的神灵,尽早做出不起诉决定,纠正上一个阶段公安局部分违法警察的犯罪行为,不让暴行在检察官手中得以延续,相信这也是利害权衡最佳的方案。

赵伟良辩护人:陈建刚(13381367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