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25日星期三

倪文华诉江苏法制报侵权,南通中院、陈向东同为被告(图)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225日,倪文华通过特快邮件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讼状,请求:法院判决江苏法制报、特约记者陈向东共同登报赔礼道歉,并支付原告倪文华精神损失抚慰金5万元。

201441日,《江苏法制报》在A版江苏法苑栏刊登了《南通规范庭审严肃纪律》一文,指名道姓地称:“……倪文华无法律从业资格。在当天的庭审中,审判长当庭宣布倪文华不符合公民代理人资格”。倪文华认为,江苏法制报的报道内容失实,且未向原告倪文华核实。

首先,《江苏法制报》的报道系虚假新闻。倪文华通过国家考试,取得了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证书(编号:0043622),不存在“倪文华无法律从业资格”的事实。故该报道系失实新闻。

其次,《江苏法制报》自相矛盾。一方面承认倪文华在一审中符合公民代理资格;另一方面又否认倪文华在二审中不符合公民代理资格,显然是自相矛盾。在一审时,倪文华有代理资格,二审为什么没有代理资格呢?《江苏法制报》不能自圆其说。

再次,该报的特约记者陈向东何许人也?陈向东系南通中院宣传教育处处长,从事新闻宣传工作,案发时并没有在现场采访,稿件不是亲自撰写,而是由他人代笔,却署名为陈向东(特约记者),且不与倪文华核实,更没有听取倪文华意见,丧失了记者的职业底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四)项规定,即“(二)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访报道必须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新闻现场调查研究,充分了解事实真相,全面听取新闻当事人各方意见,客观反映事件各相关方的事实与陈述,避免只采用新闻当事人中某一方的陈述或者单一的事实证据。”、“(四)新闻记者报道新闻事件必须坚持实地采访,采用权威渠道消息或者可证实的事实,不得依据未经核实的社会传闻等非第一手材料编发新闻。”

《江苏法制报》的不实报道,降低了公众对倪文华的社会评价,损害了倪文华的声誉,造成了倪文华精神痛苦,二被告应当登报赔礼道歉,并应当支付精神损失抚慰金。

南通中院行政庭庭长徐锦平称,倪文华多次扰乱法庭秩序,而剥夺其代理权。但追问徐锦平庭长,倪文华何时扰乱了法庭秩序,证据何在?徐锦平无言可对。其实,南通中院不准倪文华代理的真实原因是,倪文华在法庭上毫不留情地揭露南通地方政府实施或者纵容暴力拆迁行为,还揭露法官违法违纪的行为,才导致该院用诬陷的手段剥夺倪文华的代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