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星期二

四川罗江县法院将于6月16日开庭审理维权人士李宇诉“罗江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图)


(维权网信息员陈华报道)四川省罗江县法院于2015518日,向家住罗江县陕西馆巷的被拆迁户李宇发出传票,以(2015)罗行初字第5号案号,将于2015616日,开庭审理李宇诉“罗江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要求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一案。

201548日上午,李宇与两个朋友正在万安派出所咨询被地痞殴打事件的处理情况,县房管所谢姓人员带着一大帮人,冲进李宇母亲租住的房屋,将李宇价值上百万的古床、古董电器、字画等物品甩在院坝里,当李宇赶回家中一再说明这些物品都是李宇的私人物品时,那些人仍不罢手,仅几十分钟时间,李宇价值上百万的物品被七零八落的甩在院坝里。李宇当即报警,在万安派出所民警彭翔在场的情况下,房管所一伙人仍然强行搬出李宇私人财物并马上拆毁房屋!李宇的朋友张隽勇和许登木因为用摄像机摄录他们强行甩物品的镜头,还被他们殴打。到了晚上,甩在院中的物品又遭遇大雨的洗劫。第二天一大早,李宇用摄像机进行摄像后再次报警,万安派出所彭翔等警察到现场后,也对物品进行了摄像。到中午,被告万安派出所的彭翔警官告知李宇说:

1、房管所说08年就把各家各户的房本本收走了,要求把东西搬出来,你们没有搬,(实际上,李宇的父亲春节前还住在强拆的房子里),你们报警,只能叫警情,不能叫报警。
2、打人的事情,你们没有报警,是一群众过来跟我们说有人打起来了,那个群众才是报警人。李宇和朋友张隽勇说,我们被围攻了,怎么报警?我们开始是报了警的。彭翔警官坚持说那个群众才是报警人,因此不能给你们案件受理回执单。
3、放在院坝的物品,是他们帮你们搬出来的,不能说故意损坏,只能说是民事纠纷。我们出过警,只能叫警情,你们可以到法院去告嘛。
李宇现在居住的公房,是李宇外婆就租住在那里的。李宇在租住房里结婚生子,在1993年,李宇的母亲鉴于李宇的儿子出生,住房狭小,把陕西馆巷31号附3号的私房转让给李宇,李宇在其母亲的授意下拆除原土木结构的私房建起了一楼一底的砖混楼房。至此,李宇的母亲一直居住在现在的公房直到去世。李宇母亲去世后李宇的父亲就一直租住在那里,到今年春节前父亲因病住院后住进养老院。之前,李宇父亲将房中古床、衣柜、五斗柜等家具转赠给了李宇(有录音),李宇住进了租住房里,并将古董电器、字画、成套的机麻及桌椅,搬进了房中。

201555日,李宇向罗江县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书,状告罗江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要求其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法定职责。李宇在起诉书中写到:《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出租人在必须收回房屋时,应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的损失。…..出售出租公有房屋时,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房管所在没有张贴任何公告并告知承租人,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并赔偿承租人损失的情况下,强行将承租人的物品甩在院坝里,就是违法行为。特别是甩在院坝里的物品遭遇大雨的洗劫,大部分被损坏,就涉嫌毁坏公私财物犯罪。更匪夷所思的是,隔壁邻居李宜秀也是承租的公房,长期无人居住,只不过房屋中放了一些衣柜等家具,在48日的强拆中,对李宜秀的承租房却秋毫无犯。第三天(9号),李宇专门以房管所只针对李宇的行为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再次报警,被告万安派出所彭翔警官出警后找来房管所谢姓职员解释,在李宇不满意的情况下答应找房管所领导做答复而了无音讯。过了几天,隔壁邻居李宜秀的儿子将承租房里的家具全部搬走才进行了拆除。显而易见,48日的强拆,是房管所专门针对李宇的犯罪行为。《人民警察法》 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李宇的合法财产被人毁损,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万安派出所警官彭翔却以一句“只能说是民事纠纷”来敷衍了事,不履行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职责,是典型的行政不作为。因此,根据《人民警察法》、《行政诉讼法》,李宇向罗江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罗江县法院在收到李宇的起诉书后,经过补充材料,审核,于515日决定由谢晓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刘应文、孟洁组成合议庭,将于616日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