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1日星期二

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贺德忠因酷刑报告信息公开事宜起诉外交部10多天无消息 立案登记制遭质疑


(维权网信息员李艳报道)来自无锡、成都的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贺德忠就起诉外交部拒绝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投诉说,他们向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过邮寄递交的诉状,截止720日,最短的也已经10多天了,但北京二中院既不决定立案,也没有裁定不予立案,新行政诉讼法的“立案登记制”显然在这里并没有得到贯彻。

他们都是大陆酷刑的受害者,最近现看到外交部给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报告中提到解决了那么多的酷刑受害者的问题,于是,他们就想学习经验,就向外交部申请信息公开,遭外交部拒绝。他们随后起诉了外交部。

据来自无锡的人权捍卫者沈爱斌说:他于77日,向北京二中院邮寄诉状,但至今也没有任何回应,只好在微博上质问北京二中院:【谁在践踏法律】本人向外交部申请信息公开,因对其答复不服,于201577日向@与法同行 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第二中院已于711日收到,现已超过了7天的法定期限,至今未与我联系立案与否,也未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 不立案登记制了吗?民告官怎么还这么难?是因为法院惹不起外交部吗?

无独有偶,来自四川成都双流的出租车主贺德忠,也向北京二中院邮寄了起诉外交部信息公开答复的行政案件,受到的也是同样的遭遇。
   
据贺德忠说:他是于619日就邮寄了诉状,但至今未收到北京二中院的立案或者不立案通知,“立案登记制”形同虚设。

附:二人起诉状
 
行政诉讼状     

原告:贺徳忠 ,男 ,汉族,身份证号:510122197003283399  住址:双流县东升镇藏卫路南二段298号 电话:13684048349  邮编:610200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法人:王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电话:010-6596111.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被告于20156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违法,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准确、全面向原告公开所需信息。
    
事实与理由:

本人因2013328日在双流县刑大遭受酷刑后,无法获得相应赔偿,见到外交部提供给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报告中解决了那么多酷刑受害者的问题,于是想学习经验,向外交部申请信息公开,201569日外交部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拒绝公开其获取并保存的信息,原告认为其违反了法律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贺德忠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证据: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外交部信息公开答复
身份证复印件

行 政 诉 讼 状

  告:沈爱斌,男,7310月出生,身份证号:320201197310154018,住无锡市崇安区广益佳苑53202室,联系电话:18912369930

  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法人:王毅,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2,电话:010-6596111

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被告于201569日作出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违法,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依法、准确、全面向原告公开所需信息。

事实与理由:、

本人因为在2013622日劫了无锡政府设立的非法拘禁访民的黑监狱,将进京上访被无锡政府非法截访并绑架回无锡后,又被秘密关押在锡山区东郊商务宾馆的5位访民营救出来,并将营救过程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将无锡政府违法犯罪的行为赤裸裸地公布于众,激怒了腐败滥权枉法的当政腐败官员,于是,我遭到公权滥用,打击报复,栽赃陷害,枉法判决,并开除公职。

2013626日我被非法搜查和传唤,然后被带到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东绛派出所,在那里,我遭到酷刑逼供,25小时后,又将我套着黑头套非法拘禁到黑监狱,一直到201373日,这期间,我除了被酷刑逼供处,还受到殴打、体罚、虐待、恐吓、威胁、侮辱、诽谤。

遭遇了上述打击陷害后,我多次向无锡市区检察机关举报和控告公安机关以及法院枉法判决,但从201311月到现在,没有任何一个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并给我答复,没有哪一个部门查处实施酷刑和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分子,更没有获得相应赔偿,现看到外交部给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它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六次报告中提到解决了那么多的酷刑受害者的问题,于是,我就想学习经验,就向外交部申请信息公开,想了解详细情况,201569日外交部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拒绝公开其获取并保存的信息,原告认为其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合法权利,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行使审判权,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沈爱斌
                                  期:201577

附: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被告的《答复》复印件二份
3、本诉讼状原件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