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9日星期六

江苏南通港闸政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将“强制押送”说成“好意搭乘” 受害人提行政诉讼


(维权网信息员张宁宁报道)20151219日星期六,本网获悉:江苏南通公民周永红诉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即将开庭。这是一起引人瞩目的政府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诉讼案,涉及政府权力的滥用。

20141211日,南通维权人士周永红到南京旁听一起行政诉讼案,庭审结束后。周永红在南京大街上被一伙身份不明者强行塞进一辆汽车(车牌:苏F33998)。在开往南通的途中,车进入正谊服务区,1353分,周永红通过110向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报警求救,并请求调查处理。当地民警只是走形式,作了笔录后又将周永红交该车押送人员。达到南通后,周永红再次向110报警,依然不了了之。周永红为了获取证据,多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周永红收到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2015111日制作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5】江公依复第2号),得知当时押送周永红的人员中有邵夕军,系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政府工作人员;车主系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政府。2015923日,周永红又收到该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5】江公依复第5号),得知该局拒绝处理政府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案。于是,周永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南通市港闸区政府列为被告,且已立案。

南通市港闸区政府答辩称,第一,周永红告错被告,港闸区政府不应当是被告。工作人员不是港闸区政府人员,车辆也非港闸区政府的;第二,工作人员没有强制带回周永红,是好意让周永红搭乘回南通,周永红可以自由打电话,说明没有限制其人身自由;第三,周永红的诉讼超过了诉讼期限。

周永红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押送周永红车辆的车主是港闸区政府。但南通港闸区政府却极力否认,竟然抵赖派公车到南通抓周永红的事实,未免捉襟见肘,自丧公信力。港闸区政府一方面认为否认其将周永红带回南通;另一方面又说工作人员好意让周永红搭乘回南通,几乎周永红应当感恩。如此好事,港闸区政府竟然极力否认是其所为,岂非咄咄怪事。

港闸区政府强制把周永红带回南通的行为,说成是好意让周永红搭乘其车辆,何等无耻。但港闸区政府的“好意”是经不起推敲的。试问港闸区政府的“好意”是谁拍板批准的?费用从何而来?行使如此“好意”的法律依据?政府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好意”将周永红“搭乘”回南通有何依据?工作人员将周永红带回南通,经她同意了吗?周永红在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厕所内报警说明什么

港闸区政府黔驴技穷,一口咬定周永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了法定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并未过诉讼期限,而港闸区政府援引该条款的第一款规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同时,也反映了港闸区政府法律知识浅薄,而胡搅蛮缠劲头十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