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6日星期五

李凤兰控告辽宁公安侵占住房二十载致两未成年女儿一死一失踪



我叫李凤兰,女,67岁,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杏林街一号。现身患癌症。

1992年6月5日,我因因涉嫌诈骗被沈阳公安局铁西区公安分局收容审查,1997年被判刑,200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在此期间,铁西区公安分局警察预审员苏振章利用职权办案扣押我房产给其侄子居住。

1994年,苏振章利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的办案职权,持沈阳市铁西区公安分局的行政介绍信,以扣押我房产支迁凭证为名,将我母亲孙英名下的19平方米和我名下的25平方米的私有房产动迁凭证扣押。我母亲孙英名下的房产,在法律上我都无权处理,公安局扣押和处理显然有恶意侵吞的嫌疑。

1995年2月,这位预审员苏振章趁我正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私刻我个人印章和伪造我个人签字等手段,伪造与我换房的《协议书》占有了我的母亲孙英名下的58.9平方米回迁房屋。

十年后的2004年6月,该预审员苏振章再次私刻某国有企业的公章,伪造购买企业公有房产之名,将我名下的58.9平方米回迁房屋登记注册到了其侄子名下。后来苏振章的儿子苏羽还和我前夫的儿子孔强签了一份协议,给孔强15000元钱。第一孔强无权处理我和我母亲的房产,第二更无权代表我和我两个女儿,这更说明苏振章心里有鬼了。公安局说我的房子是在返还给我原来的工作单位自行车厂以后,再卖给苏振章儿子的。但,正当的买房为什么买完房子又给孔强钱呢?

由于动迁房被警察给侄子居住,我在2007年刑满释放后举报这位预审员苏振章非法侵占我房产一事,但铁西区公安分局拒绝立案追查。我不断找铁西区公安分局要求赔偿,与占房人按《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规定共同赔偿。

在沈阳市公安局1995年11月10日的《起诉意见书》和《1997》沈检起字第5号《起诉书》中,都没有移交房产事项。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刑初字500号《刑事判决书》和被公安局出据的《返还物品清单》,均证明了公安局扣押并处理了我的房产的事实。

公安局扣押和外理我的《住户迁出证》,房产是我家历史遗留的私有房产,《住户迁出证》是取得房产动迁安置和回迁获得新房权的凭证。公安局以刑事强制措施实施扣押并返还不动产凭证,这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也是无效的。我的不动产即房产的动迁凭证在法律上,仍在属于公安局的强制保管中,自行车厂没有收到,更无法取得房产所有权,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人个利用了职务之便,以返还为由截留了《住户迁出证》,随之以伪造、编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等手段取得了我房产的回迁权和回迁房的所有权,这是以公权力为主导抢占我房产行为。

铁西区公安分局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包庇纵容苏振章侵占我的合法财产,还欺骗我老太太不懂法让我起诉,我起诉后,法院认为在扣押物品清单中根本就没有《住户迁出证》房产的事实,法院不予支持,驳回我的诉讼请求。

黑心警察住我的房子,我靠区政府补助已经七年,现还在租房居住。铁西区公安分局蛮不讲理,玩弄权术,欺负我既无权又无钱的老百姓。而预审员苏振章的侄子利用侵占我的房屋22年出租获得巨额收入,铁西区公安分局不执行公安部的有关文件规定,保护以案敛财、以权谋私的苏振章。

我现在是一个低保户,200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回来后我才知道我的房子和我母亲的房子都由铁西分局预审员苏振章的侄子居住。我现在是孤寡老人没有住房,没有固定收入,我要求铁西区公安分局还我房子,解决我的基本生活。

1994年5月8日我被逮捕后,即将退休的铁西公安分局预审科预审员苏振章接管办理我的案子。他得知我的动迁房产正在实施回迁,便利用前经侦科经两年的侦查,已查明无实际履行的事实,伪造《买卖房协议书》(伪造我的签的字)分两次提审我,苏振章把他写好的两份“用赃款购换回迁房产”的《申请书》等虚假材料,强制让我抄写,他说:你如果抄写了就放你回家。我不同意就往死打我,最后我没办法只能按照他的要求抄写了,(未随卷移交法院),并开介绍信到沈河区动迁办留下“申请书”,“追缴扣押”我的房屋回迁凭证并参加了回迁摇号。同年9月2日该预审员在退休前,将编造的虚假《返还物品清单》附预审卷中,就没有再提审我,也没有对我提出“起诉意见书”于10月25日正式退休回家了。之后铁西区公安分局又继续超期羁押了我三年。

苏振章在1997年10月18日退休三年后看到我的《刑事判决书》,认为我这么大年龄了判刑14年应该回不来了,才敢到动迁办办理的《公房准住通知》,政府动迁办搞回迁摇事情期间,苏振章是拿到《住户迁出证》直接参加了回迁摇号,摇号后《住户迁出证》即行作废。退休的预审员苏振章不可能将《住户迁出证》再送交法院,也不可能把摇了回迁房号的凭证交给自行车厂。我在押期间不可能与办案的预审员亲属换房,这足以证明是预审员苏振章的伪造行为。

2004年6月16日,苏振章侄子又再次私刻单位公章,伪造“沈阳煤矿电子设备厂公章”签的虚假协议书,我的房子与沈阳煤矿电子设备厂没有任何关系,这更证明了预审员苏振章搞刑事文书欺诈的事实。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行驶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驶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铁西区公安分局在侦查阶段处理我的房产行为,即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他们没有在我被超期羁押与服刑期间,为我的两个未成年女儿保留必要的生活和居住条件,而导致流离失所,造成了我两个未成年女儿的一死亡、一失踪的严重后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伤害了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我希望有关部门关注解决处理,还老百姓一个公平与正义。

李凤兰电话:13904029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