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6月25日星期六

上海人权捍卫者蔡孝敏诉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遭上海市第一中院驳回(图)



维权网信息中心报道2016年6月25日星期六,本网获悉:上海人权捍卫者蔡孝敏诉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一案遭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驳回。

上海人权捍卫者王永凤、刘国芳、韩素芳、唐霞珍、丁德元、丁菊英、耿大庆、朱文俊、毕建平等为蔡孝敏的冤案持续发声,近日到一中院门外抗议。蔡孝敏本人更不服一中院的枉法判决,于6月21日已上诉于上海市高级法院。


附:行 政 上 诉 状

上诉人:蔡孝敏   
男:1966年2月4日生   
汉族   
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高宝路300弄2号1103室   
邮编:201208  

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    
法定代表人:孙继伟   
职务:区长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不依法履行行政复议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沪01行初31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判;
2)判决确认被告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浦府复不受字(2016)第82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违法;
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如果一个强奸犯称其强奸过程不侵犯被强奸者,只要稍微有点人性的都不会相信。而本案被上诉人却称强奸过程不侵犯被强奸者,一审法院反人民法官姚佐莲、刘智敏却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这种荒谬说法,成了强奸法律者保护伞,露出了流氓法官的本性。

浦东新区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是非经营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的法定拆迁人是上海市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环保局)下属单位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现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城市管理署)。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项目是与上海外高桥新市镇开发管理有限公司的“新高苑二期商品住宅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同步进行拆迁的相邻市政建设基地。

浦东环保局等政府有关部门和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串通开发商上海外高桥新市镇开发管理有限公司,将“新高苑二期商品住宅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的大量商业开发的动迁居民户列入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工程项目中,通过增加市政道路拆迁居民户数,来减少商业开发拆迁居民户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东镇人民政府勾结浦东新区农村建设管理署,将高东镇光芒村六队的全部居民以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项目的名义予以违法拆除,该道路工程实际多拆了数倍的应拆市政动迁居民户,从而减少了新高苑二期商品住宅等等商业项目拆迁居民户数,最终达到了减少商业开发成本,中饱私囊的目的。

本案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新高苑(暂定名)二期商品住宅及公建配套设施项目动迁门牌号码、浦建委信不存告(2009)151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辟建道路工程建设项目动迁户门牌号码、浦发改信办(2007)110号信访答复、关于延长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工程项目拆迁期限的请示、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辟道工程建设项目货币补偿安置存款证明书、浦农建管[2005]066号关于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段)道路辟建工程申请居民动迁资金的请示、浦环保市容[2005]310号关于申请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段)道路辟建工程居民动迁资金的函,证明在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工程项目中,浦东环保局涉嫌存在官商勾结骗取政府资金为商业开发买单的腐败行为。

2009年9月14日浦东环保局在浦环保(2009)第135号答复书中,将上诉人向其申请公开的“浦农建管(2005)066号文附件7,东靖路安置新高苑一期动迁商品房差价结算汇总表”信息,确认为商业秘密,因权利人不同意公开,所以浦东环保局没有公开该信息。但恰恰证明浦东环保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确实获取了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辟建工程项目的安置动迁居民的资金使用情况。本案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浦环保(2009)第135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浦环保市容(2016)申告补17号告知书,证明浦东环保局之所以不敢公开本案系争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就是为了掩盖其违法作出浦环保(2009)第135号答复书的行为,以及掩盖东靖路道路工程项目官商勾结拿用政府资金为商业开发买单的违法行为。

2016年1月24日,上诉人向浦东环保局申请公开“作出‘浦环保(2009)第135号’具体行政行为时向权利人征询意见的《权利人意见征询单》”信息,上诉人向浦东环保局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完全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更本无须补正,上诉人在申请书中也非常明确所需信息用途,是为了揭露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道路辟建工程项目中官商勾结拿用政府资金为商业开发买单的违法行为。浦东环保局正是害怕其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的暴露,曲解法律法规,以非法要求上诉人补充相关证明材料为手段,达到不公开上诉人申请的信息的目的。

浦东环保局在浦环保市容(2015)申告补17号告知书中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您在2016年2月29日前补充相关材料,用以证明您系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该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是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权力的规定,更本不是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规定,该条规定中并没有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浦东环保局更本没有要求上诉人补充证明材料的权力,上诉人也没有向其提供证明材料的义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是指行政机关可以询问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用途,该条规定同样没有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况且现上诉人也已经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中明确了所需信息的用途。该两项规定均不是对浦东环保局作出浦环保市容(2016)申告补17号《告知书》的权力规定,浦东环保局作出的浦环保市容(2016)申告补17号《告知书》,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是行政程序违法的行政行为,违法增加了上诉人的义务。浦东环保局法无授权而为之,违法要求上诉人补充证明材料,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剥夺了上诉人依法获取本案系争信息的合法权力,据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所以,被上诉人一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浦府复不受字(2016)第82号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明显不当,依法应予撤销。

可是,一审法院反人民法官姚佐莲、刘智敏并没有审查浦东环保局作出的本案系争行为是否适用法律正确,却在判决书中认定:“浦东环保局作出的系争告知书,系要求原告就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充相关材料的告知。本院对被告经审查认定该浦东环保局作出告知书的行为不对原告产生实际影响,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意见,予以采纳。”

除了文盲都知道的道理,可为什么偏偏被上诉人和一审法院姚佐莲、刘智敏却不知道呢?难道它们是文盲、法盲,当然不是,它们嘴上标榜自己是人民的公仆,可它们从来没把人民当作主人,一旦触及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玩弄权术、歪曲事实的本性必然暴露无遗。为了维护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姚佐莲、刘智敏公然撕下了一切伪装,赤裸裸地与正义、法制为敌。被上诉人辨称浦东环保局违法要求上诉人补充证明材料的告知行为,属于程序性行政行为,未侵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的无耻已经到了无底线的地步了,与一个强奸犯称强奸过程对被强奸人不产生影响没有任何质的区别。

本案一审中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浦环保(2009)第8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浦府复决字(2009)第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浦环保市容(2012)申66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浦府复决字(2012)第8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3年12月27日的浦环保市容(2013)申542号《告知书》、2014年1月14日的浦环保市容(2013)申542号告知书、浦府复决字(2014)第2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被上诉人为了掩盖东靖路(金京路-申江路)辟建工程项目中官商勾结骗取政府资金为商业开发买单的违法行为,一贯违法乱纪,竟然多次视其自己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应的行政复议决定如儿戏,出尔反尔,信口雌黄,使得行政复议决定的严肃性荡然无存,竟然徇私枉法,将权力凌驾在法律之上,触动公正底线,滥用公权强奸法律。

被上诉人在答辩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而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来佐证其本案中的观点。浦东环保局在浦环保市容(2016)申告补17号《告知书》中,没有依据《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要求上诉人补正申请内容,足以证明本案中上诉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完全符合《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内容非常明确。可本案被上诉人却偏偏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来佐证其本案中的观点,不是被上诉人思绪不清的话,足见被上诉人已到了黔驴技穷的地步了,这样的被上诉人必定会得到正义的审判。

事实上,被上诉人等政府部门不仅是层层设关、刁难民众,更是利用手中权力欺压百姓,他们官官相护、官商勾结,形成庞大的利益集团,把持着国家的经济命脉中饱私囊,致使民怨沸腾、民不聊生。本案被上诉人的所作所为,使得对许多原本想不通、看不懂的社会现象找到合理的解释。领导们为啥公款喝茅台?他们是把胃献给人民,测试人体的酒精耐受度;公仆们为啥争先恐后购买进口豪华车?他们是身先士卒,测试进口豪车的各项指标,为民族汽车工业的腾飞打好基础。同样的事物,只要换个说法、换个角度,立马就能化腐朽为神奇。
俗话说“多行不义必自毙”,破坏司法公正的罪魁祸首,猖狂至极的“维稳沙皇”周永康“周老虎”已经绳之以法。上海市纪委书记侯凯在上海市第十届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说:腐败不是地方病,是传染病,上海不是世外桃源,不可能置身事外。而2015年11月10日上海首虎艾宝俊被调查,意味着上海“打虎”之战正式打响,上海地方政府部门中的腐败分子的末日,我们一定看得到。

如果说,黑社会也有他们的一套规矩,即“盗亦有道”。而本案被上诉人、一审法院姚佐莲、刘智敏甘心情愿黑社会化,甚至连黑社会都不如,什么规矩都没有了,它们将是非黑白完全扭曲,视法律如儿戏,形成了腐败共同体,在共同利益驱使下,它们相互之间会提供种种方便,将各自的职权发挥到极致,其背后的黑暗和腐败必定严重到触目惊心的程度,这得有多厚的后台?多大的保护伞?

本案事实清楚,道理简单,法律关系清晰。一审法院姚佐莲、刘智敏并非不清楚上述道理,仅是为了包庇官商勾结的腐败行为而言不由衷,是无良法官无视国家法律和良心道德曲解法条,是权力贪官对法律的玩弄。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无视法律事实,认定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违反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侵害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践踏了法律的尊严,颠覆了法院的公正形象。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还要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判决则败坏了水的源头。本案的一审判决就是弄脏水的源头的最好例证。

本案一审法院姚佐莲、刘智敏的做法很明显是在和中央唱反调,与习近平主席“让每一个人民群众都能够感受到司法的公平正义”指示精神严重相背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全国法院队伍建设工作会上指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防止内部人员干扰办案。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现象,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绝不姑息。因此,恳请贵院依法捍卫国家法律的威信和尊严,对本案进行深入审理,依法作出公正的不是反人民的判决。
       
此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一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一页。

上诉人:蔡孝敏
2016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