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2日星期日

河南二农民起诉财政部要求信息公开,勿让国家退耕还林补贴落入贪官腰包


(维权网信息员周一兵报道)河南省固始县农民曾维龙、罗金宝两位农民就国家退耕还林补贴发放申请河南省财政厅信息公开,其目的就是行使公民监督权,防范遏制在退耕还林补贴发放领域的腐败,使国家的退耕还林的利民政策在农民身上落实,补贴资金不被政府官员中饱私囊,使国家的退耕还林的目的得以实现。而河南省财政厅拒绝公开相关信息,称没有获取固始县退耕还林补贴资金的相关信息,将信息公开义务推诿到固始县各级政府、林业局、财政局,对此回复,曾维龙和罗金宝不服,分别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财政部则维持河南省财政厅的复议决定,曾维龙、罗金宝二人不服分别起诉财政部要求法院撤销财政部的行政复议决定,限令财政部依法重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要求法院判决河南省财政厅公开河南省固始县全县各个乡(镇、区)、村(居委会)2002年到2010年退耕还林农户的姓名、所在乡村、补助面积和金额。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二人的行政诉讼,并于201737日下午23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悉,曾维龙、罗金宝二人向固始县林业局、财政局查询过相关信息,但是获得的信息占全部信息的比例太低,甚至有仅占全部信息的不到千分之十,从获得的部分信息中可以发现固始县一些党政干部和家属领取退耕还林补贴高达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其中有一名出生于198927日,14岁的曹性未成年人,在马岗乡会光村石堰组搞退耕800亩,至今已经领了193.2万元,实际上石堰组的全部辖区总面积也没有三百亩(2010年石堰组的兑付花名册就两人,曹为800亩补贴184000元,黄凤学5亩,补贴1150元)。而当地农民获得的补贴低的仅数十元,可谓触目惊心的贪腐。鉴于固始县财政局没有掌握全部信息,无法获取,曾维龙、罗金宝于201681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河南省财政厅申请信息公开,河南省财政厅于201688日作出《关于对申请公开20022012年固始县退耕还林农户补贴信息的答复》(信息公开(201633号),答复以没有退耕办,信息公开主体应为固始县各乡(镇)政府,固始县林业局或财政局。对此答复不满的曾维龙、罗金宝于823日分别向财政部提起行政复议,财政部受理后于1017日作出财复议(2016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财政部认为根据《退耕还林条例》第四十六条有关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应当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贴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的规定,乡(镇)、村应当掌握相应信息。根据《实施方案》第一条第四项有关乡镇财政所根据县级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验收底册和相关资料编制《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兑现底册》,并以村组为单位,张榜公示每个退耕农户验收合格的退耕还林面积、补助标准、补助资金数额的规定。规定县级林业、财政部门建立退耕还林资金补助发放档案管理制度。据此,财政部认为河南省财政厅并未制作或获取曾维龙所申请的信息,维持河南省财政厅的答复。

对此,曾维龙、罗金宝不服,他们认为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既然是中央财政拨付,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怎么不会要求地方政府提供相关材料予以审核,并在拨付后要求提供相关信息档案交省级财政厅保存以便复查。而省财政厅和财政部的所为就是维护自家系统中的腐败官员,为了反腐,为了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不再被腐败掉,真正用于补贴农民用于退耕还林方面,他们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财政部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河南省财政厅的信息公开答复,使信息公开制度落在实处,成为公民行使监督权的利器!

据反映,从已经获得的部分信息中可以发现证实官员上百万的冒领农民的补贴:从部分表中看到得到0.12亩的是农民,表上名字退耕520亩的是村干部,上了百亩的是乡镇干部,200500亩的是县级官员,500亩以上的是有省市财政丶林业部门背景的人。这是真腐败,十八大后仍不收手的腐败。

201737日下午230分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就此案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曾维龙和罗金宝期待法院公正判决。

               行政起诉状

原告:曾维龙,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固始县郭陆滩镇九桠村九桠组。手机:13598068798
     
被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    邮编:100820
法定代表人:楼继伟    职务:财政部长。
     
被告二:河南省财政厅 地址: 郑州市经三路25
邮编: 450008  
法定代表人:朱唤然厅长。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一做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复议[2016]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限令被告一依法重新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3、限令被告二公开河南省固始县全县各个乡(镇、区)、村(居委会)2002年到2010年退耕还林农户的姓名、所在乡村、补助面积和金额。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682日,原告向被告二邮寄了《河南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其“获取的”河南省固始县全县各个乡(镇、区)、村(居委会)2002年到2010年退耕还林农户的姓名、所在乡村、补助面积和金额。被告二收到原告的申请后拒绝公开原告申请的内容,原告于2016823日向被告一提请行政复议,被告一受理并进行了审理。被告一1019日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并于1021日向原告邮寄了该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一认为“乡镇政府应当掌握相应信息”是胡说八道,乡镇只能掌握本乡镇的信息,不会掌握其他乡镇的信息。被告一这明显是为了保护退耕还林工作的贪腐内幕,将原告引向岐路。向什么部门申请公开其持有的信息,公民有选择的权力。
    
被告一认为“固始县林业局或者固始县财政局”应该持有是真实的,但正是这两个部门长期坚持不公开的原因是他们利用工作之便非法夺取了农民的退耕还林粮食补贴。有一个叫许家明的农户在赵岗乡石堰村领了172亩,又在陈集乡陈集村领了492亩,还在泉河铺乡平寨村领了128亩,共领了203.09万元的补贴款,当地都没有人认识这个人,但原林业局林场场长现固始县政府办主任却是这个名字;有一个叫徐振中的农户在赵岗乡汪岗村高山组领200亩,当地都没有人认识这个人,但原林业局林场副场长却是这个名字,共领了48.3万元的补贴款;有一个叫李前进的农户在赵岗乡石堰村前营组领了130亩,又在汪岗村新圩组领了270亩,共领了96.6万元的补贴款,当地都没有人认识这个人,但现固始县林业公安负责人却是这个名字;有一个叫郭莉的农户在南大桥乡四个地方领了800亩,共领了193.2万元的补贴款,当地都没有人认识这个人,但固始县林业推广站干部却是这个名字。还有更可笑的是198927日出生14岁的孩子曹聪超,在马岗乡会光村石堰组搞退耕800亩,至今已经领了193.2万元的补贴款。从流露出来的部分名单上证实在固始县得退耕最多的是孙长安,他在张老埠乡吊桥村是300亩、南大桥乡是243亩、段集乡赵营村(此村没有退耕面积)是400亩,经核对都是虚构的,总领款是200多万元。 孙长安得的最多,其他的官员眼不红,得益于财政部住河南省办事处原处长和省政府、财政厅的重要部门当时都有孙家的人,这也可能是河南省财政厅拒不公开、不追查退耕还林问题的根本原因。对于以上发现的问题,被告一不但不组织人员调查查处纠正固始县官员疯狂的违法犯罪行为,却为了保护固始县官员的贪腐行为,支持被告二不公开行为。

被告一谎称被告二不掌握原告的申请的信息是完全错误的,根据《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含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派出机构)和林业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这里明确规定财政部的派出机构和财政厅必须掌握这一信息用于“监督检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豫政办[2004]95号规定“第二阶段(91-10日)制定粮食补助资金落实方案。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方案的规定和要求,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退耕还林验收底册和相关资料,制定切实可行的粮食补助资金具体落实方案。各省辖市将审核后的各县(市、区)具体粮食补助资金落实方案(包括乡镇对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测算情况),于910日前报省直补办公室”。这里明确规定各县(市、区)乡镇对退耕农户的粮食补助资金测算情况,于每年910日前报省财政厅直补办公室。
    
二被告都声称财政厅没有“退耕办”。 河南省人民政府《致全省退耕还林农户的一封信》最后说“退耕还林农户粮食补助资金能否兑现到位,事关你们的切身利益,请你们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告知省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办公室,确保兑现工作顺利进行。省退耕还林农户粮食补助资金政策咨询电话:037165808991”。河南省政府公开的在河南省财政厅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办公室”和财政厅的号码说明的二被告在欺骗社会和原告。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复议[2016]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恳请法庭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6112
附:证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