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14日星期二

山东李淑莲遭非法拘禁致死案的八年

                        
文 /伍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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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来,主犯未被追责,涉案三保安量刑畸轻,三名官员被公诉后山东烟台龙口法院三年未开庭,八年来,此案一拖再拖,2017313日,李淑莲女儿李宁去龙口反映情况又被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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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9年李淑莲被非法拘禁30天后遭受残酷虐待殴打致死案

1.被害人李淑莲,女,1953813日出生,汉族,生前住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北巷新村,2009102日被烟台市东莱街道办事处非法拘禁长达一个月,在遭受长期残酷虐待殴打后“上吊”死亡。

2.李淑莲生前上访情况。李淑莲原是一下岗职工,后成功开办一个体商店,主要经营窗帘、手表、首饰、皮衣等。2001年后一直进京上访反映龙口市某局领导向其索贿不成,放水淹了她经营的仓库并强制给其店面封门,被封门期间大量商品丢失造成巨额经济损失问题。据李淑莲生前反映,其上访期间被关押过至少887天(不包含最后一次龙口市对其长达30天的非法拘禁),在收容所关押33天,在龙口非法关押14天。期间,李淑莲母亲被打,李淑莲上访期间遭受多次虐待,其自述腰部、肋骨、胸骨损伤而失去劳动能力(材料来源:王克勤:国庆节期间两上访女一死一失踪;李淑莲生前200936日的控告信)。

3.李淑莲失踪以及被非法拘禁一个月的情况。

200993日,李淑莲在京期间,被要求到北京市大兴区德茂派出所办理暂住证时,山东龙口市驻京办把李淑莲强制领走,从此李淑莲直至去世再也没有和家人取得联系。从李淑莲失踪第二天起,李淑莲的家人先后辗转北京、山东龙口寻找李淑莲,甚至找到当时负责强制领走、非法拘禁李淑莲的龙口市政府驻京办、信访局、东莱街道办事处人员,但这些人都推说不知道——李淑莲就这样在世界上消失了,直到一个月后传来李淑莲“上吊死亡”的消息。
根据龙口市公安局《赵焜、王立男、鲁旭涉嫌故意伤害案刑事侦查卷宗(诉讼卷)》显示:200994日,李淑莲所在地的龙口市“市里组织人到北京将李淑莲带回龙口,交给东莱街道办事处”(见201394846分龙口市公安局对东莱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谢守泉讯问笔录)。

200994日李淑莲被强行接回龙口后,以办学习班名义被限制人身自由。

200994日到同月23日,李淑莲被非法拘禁在龙口市龙泉宾馆110房间;同月23日到27日,李淑莲被非法拘禁在东莱宾馆121房间;927日到102日李淑莲死亡一直被非法拘禁在南山宾馆6113房间。从200993日一直到2009102日在龙口死亡,李淑莲被非法拘禁长达整整一个月的时间。

卷宗显示,以办理学习班的名义非法限制李淑莲人身自由,是由时任龙口市东莱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尚德松、主任杨新军、人大主任姜洪飞、副书记谢守泉等通过书记办公会研究决定,分别由东莱街道办事处谢守泉、张德银、张益晓、王焕磊以及保安鲁旭、赵焜、王利男(其中鲁旭是保安负责人)等人实施的(见20139492分龙口市公安局对东莱街道办事处主任杨新军讯问笔录),另有龙口市政府多个部门如信访局领导,甚至龙口市人民法院直接参与非法拘禁。

关于对李淑莲非法拘禁殴打的决策问题,可以详见谢守泉20091040930分讯问笔录:“923日李淑莲转到东莱宾馆后,24日我和杨新军、人大姜洪飞主任一起在尚德松书记屋内开的碰头会,汇报了情况后,尚德松书记说这样不行,要强化办班找地方收拾收拾她(指李淑莲)……当时就定了南山宾馆,杨新军联系的保安公司……”“尚德松书记跟我说叫我每天去个副科级干部带队……晚上杨新军基本都要过去看看”;另详见201309041431分龙口市公安局对犯罪嫌疑人东莱街道办事处书记尚德松讯问笔录:“问:对李淑莲办学习班是谁决定的?答:当时是我和杨新军、谢守泉、姜洪飞三个人开的碰头会决定的……”

4.李淑莲被非法拘禁期间遭受残酷暴力殴打、虐待、折磨情况。

案卷显示,李淑莲在非法拘禁期间,至少从2009927日到102日深夜,其不间断地遭受了极其剧烈暴力殴打和非人虐待,主要方式包括:(三根)电警棍电击,“李淑莲被电得一下起来然后又倒在床上……被电一下身体就在床上动一下”(见王利男供述),用电棍打后背,用沾水的毛巾长时间抽打“这个女的被我们打得直喊”,多日连续殴打,用脚踹,抽脸打耳光,罚蹲地,罚站立,纸袋套头,抓头发拖着殴打,用皮拖鞋打李淑莲,强迫写检查,禁止睡觉(从28号开始很少让李淑莲睡觉,930日和101日连续不让李淑莲睡觉“最多让李淑莲睡三四个小时”,王焕磊供述:“一般凌晨四时许再让李淑莲睡觉”),房间白天黑夜不开灯(李淑莲被非法拘禁的房间是地下负一层,没有窗户),长时间饥饿,李淑莲说身体疼痛也不予治疗。

据保安赵焜20091041213分笔录供述,实施上述行为的具体是赵焜、王利男、鲁旭,东莱街道办事处主任杨新军经常亲自指挥实施殴打并对李淑莲实施电击,东莱街道办事处副书记谢守泉、党委委员张益晓、干部王焕磊(王焕磊给保安亲自准备湿毛巾,见王利男供述)负责具体指使、安排保安殴打李淑莲,并且在另一房间(6115房间)通过视频监控监视观看保安殴打折磨李淑莲,东莱街道办值班干部晚上有事就叫保安,“一般叫我俩就是让我俩打李淑莲”。据保安鲁旭供述,927日龙口信访局一男一女两名干部与东莱办事处值班人员共同通过监控视频观看李淑莲第一次被殴打、折磨的惨状。三名保安中,鲁旭是负责人。
对李淑莲长期的、剧烈的暴力殴打,在李淑莲身上造成了明显伤痕。尸检可见,其右臀部有25×22厘米皮下出血,左臀部有35.5×30厘米皮下出血,边界均不清,部分呈黄绿色改变。双臀部之皮下出血面积,占体表面积的12.29%(详见龙口市尸体检验鉴定书、烟台市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李淑莲身体另有多处外伤、皮下出血。

除遭到剧烈暴力殴打外,李淑莲还遭受长时间饥饿。李淑莲尸检报告(同上)显示:“胃及十二指肠未检见食物残渣”,这显示李淑莲死前相当一段时间未能进餐。

5、李淑莲死亡以及死因鉴定情况

根据鲁旭、赵焜、王立男(卷宗中多次显示也叫王利男)、(此三人是看管、毒打李淑莲的三名保安)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侦查卷宗《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显示:“2009103030分许,龙口市东萊街道办事处杨新军电话称:在给李淑莲办学习班时,李淑莲上吊死亡”。

2009103日,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龙公(刑)鉴(尸)字(200927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论证第3部分:臀部之皮下出血……构成轻伤。结论:死者李淑莲系用有边缘的质地较软的钝性物体缢压颈部至窒息死亡。

20091026日,烟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公(烟)尸鉴(法)字(200906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论证部分3:……应鉴定为轻伤。鉴定结论:死者李淑莲生前缢颈死亡。
20091210日,山东省公安厅鲁公物鉴法字2009284号《关于李淑莲死亡文审意见书》文审意见23:符合生前前位缢死的特征,符合缢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文审意见3:……上述损伤已达到轻伤程度;

2014214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法大(2013)医鉴字第134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淑莲符合生前缢死,被鉴定人李淑莲生前所受损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411日,北京京城明鉴法医学研究院《专家论证文书》:认定秋裤缢死证据不足;不排除被警棍多次电击及湿毛巾反复抽打导致皮下软组织较大面积损伤致急性肾功能衰竭为其死因。

二、截止目前李淑莲一案刑事案件审理情况

2009104日,保安赵焜、王利男、鲁旭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轻伤),被龙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14日,鲁旭被取保候审;同年1110日,赵焜、王利男被逮捕。2010110日,龙口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同年210日、410日,该案两次被退回补充侦查。201072日,龙口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同年1215日,法院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被告人赵焜有期徒刑2年,被告人王利男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鲁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3830日,东莱街道办杨新军、谢守泉、王焕磊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龙口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4228日,经龙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杨新军三人被取保候审;同年314日,龙口市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刑诉(201477号起诉书,将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杨新军、谢守泉、王焕磊诉至龙口市人民法院。但迄今已经三年,龙口市人民法院竟然从未开庭审理此案,导致杨新军等人至今未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