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5日星期日

警方对官员违法行为就可以放弃职责吗?——河南农民曾维龙并不认可,起诉公安部和河南省公安厅要求警方履行职责查处乡长丶乡书记非法强拆农民房屋


(维权网信息员周维林报道)众所周知,公安局(世界各国通称是警察局)是政府的一个部门,而公安局的警察的职责按维基百科的说法是,警察为一种职业,主要职责为执法、维持公共安全,保护生命及保障财产,警察英文“Police”一词根本源于古希腊,表示秩序和社会和平的意思;雅虎知识中警察的职责为维持社会治安;中国百度百科的警察词条中的警察职责中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保卫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当政府官员或公务员涉嫌抢夺抢劫、绑架,甚至杀人时,担当预防、打击犯罪行为,保护性命及报障财产职责的警察依法应保护公民性命和财产安全,并将涉嫌犯罪的人,不论是平民百姓还是高官及其家人,皆平等对待依法处理,杜绝当年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包庇时任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的妻子毒杀外国人的行为,这点是毫无疑问的;而就政府所谓的政府行为实际上是下级官员为所欲为,事实上是非法行为的,公安局接到民众报警如何处理?尤其是政府非法强拆,民众向警方报警,警方如何处理呢?最近一些年中国大陆发生的强拆事件中,被强拆房屋的普通民众通常的选择是报警(也有拨打市长热线投诉的),因为民众的常识是警察是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而警方获悉是政府强拆时,通常的选择是不出警,如此警方的不作为,不仅是放弃职责,更是破坏了普通民众对警察行为的预期,造成的影响就是社会丧失人人遵守社会规则的理念,特权横行,弱者权利毫无保障,如此弱者亦不愿遵守社会规则。

河南省固始县郭陆滩镇九桠村九桠组村民曾维龙在镇政府于2016726日下午对其房屋强拆时就拨打110向当地警方报警,当地警方接到报警电话后拒不出警,曾维龙认为2011年国务院590号令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强拆只能由法院裁定执行,政府未经法院裁定的强拆行为违法,警方应当接到报警电话后出警调查,而不能认为政府行为就拒不出警,不调查怎么能够判断政府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呢?警方调查后如果判断涉嫌职务犯罪可以依法移交给检察院处理,何况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因暴力拆迁和征地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的,公安机关要加大办案力度,尽快查清事实,依法严厉惩处犯罪分子”的规定,于是,曾维龙于20168月要求固始县公安局履行职责,依法刑事立案、刑拘涉嫌犯罪人员、扣押涉案工具,而固始县公安局的回复是政府拆迁行为不属于公安局管辖范围,以管辖权来公然违背中央政府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拒绝履行职责保护曾维龙的权利。对此不服的曾维龙,于2016823日给河南省公安厅邮寄了《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要求河南省公安厅:督促、责令固始县公安局对申请人合法财产被故意毁坏进行刑事立案、侦破;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之规定,向固始县人民政府建议免去固始县公安局张中亮的局长、分管局长职务;对于调查中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移交检察机关处理;河南省公安厅有检查、指导、监督全省公安工作的职责,这正是曾维龙所期望的,故申请公安厅履行职责,指导、监督固始县公安局就政府非法强拆住房履行职责,调查违法事实依法处理涉嫌违法犯罪人员,并于105日向河南省公安厅邮寄信息公开申请要求河南省公安厅公开该厅办理他要求履行职责结果。孰料,河南省公安厅竟然以《关于对曾维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2016)第65号)将曾维龙的要求公安厅履行职责的申请当作信访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处理,如此,公民对政府的监督权没有获得尊重,事实上被剥夺了。对此,曾维龙不服,依法向公安部提起行政复议,可是,公安部20161230日做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公复驳字【2016127竟然维持了河南省公安厅的决定,以曾维龙要求公安局履行职责的行为属于信访事项,“申请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公开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认为申请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不负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公开的职责,被申请人所作答复并无不当,驳回曾维龙的行政复议申请。

看来在公安机关眼中,公民要求公安履行职责,并提起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履行职责的信息就是信访,如此漠视,不尊重公民的监督权利。

那么,法院会如此看待公民监督权呢?

曾维龙不服公安部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于2017116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安部和河南省公安厅是被告人,要求法院撤销河南省公安厅的答复和公安部的行政复议决定,并决定二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未开庭审理,不充许受害人答辩,法院直接驳回曾维龙的起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行初57号《行政裁定书》“经审查,原告向河南省公安厅申请公开的事项系“对曾维龙《要求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调查结果”,该申请事项实际属于咨询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亦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曾维龙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应予驳回。鉴于曾维龙针对河南省公安厅作出的政府信息告知所提之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故其一并要求撤销复议机关公安部的复议决定并责令公安部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请求事项,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院一并予以驳回。”

法院如此判决,竟然将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权利——事实上是知情权,当作咨询权利,如此一来,对咨询可是没有法律硬性要求答复的,公权力在信息公开方面还有何义务可言?!

曾维龙当然不服,于201731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曾维龙期望法院公正审理案件,认真对待公民的监督权,依法约束公权力,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十八大的依法治国的决策,贯彻执行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131月就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指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当弱者可以获得公权力的保护,当公权力不任性,并且受到制约,社会规则就会受到社会上多数人的遵守,社会就会有真正的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