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6日星期六

江苏省民代幼教师致省政府及省长的诉求书


省政府并吴政隆省长:

为尽快平息政府“维稳”与民代幼教师维权多年的“拉锯战”,最大限度的体现“尊重事实,以人为本,公平、公正”使我们息诉罢访,我们依照原有法律法规提出——“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一揽子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的思路,希望省领导能履行服务型政府执政理念,尊重我们的诉求,尽快解决我们这一群体的合理、合法切身利益问题,历史将会永远记住你们这些有良知的人民公仆。

根据中央88100)号、9732)号、2011(8)号文件精神,特提出如下诉求:

一、凡是曾经从事过基础教育工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证承认的,民办、代课和幼儿教师,都应享有“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社会保障待遇和下岗经济补偿待遇。

二、凡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民办、代课和幼儿教师,且教龄达15(15)以上的,落实退养政策,应享受公办教师退休金的三分之二待遇,教龄达30年以上的,应享受公办教师同样的退休待遇,并随公办教师退休待遇增长而相应增长。

三、对从教14(14)以下的民办、代课和幼儿教师,全部纳入补缴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教龄视作缴费年限;教龄不足15年的部分由自已一次性补足。允许自愿选择按每个教龄150元×教龄作为退休金,并随公办教师退休待遇增长而相应增长。

四、对所有下岗的原民办、代课和幼儿(国企买断工龄、民企转型、转产下岗的)教师,依据(国资发分配【201163号)文“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和(苏国资【201188号)文件精神,享受国企退休教师同等退休工资待遇。

五、对因自已购买各种养老保险的,由政府退回其实际教龄部分或与现保险待遇合并计算月享受养老金额。

对已故的民办、代课和幼儿教师,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给其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
六、对目前仍然在岗的民办、代课和幼儿教师,应一律实行同工同酬,并按三部一办2011(8)号文件精神落实解决。

七、对某些地方原领导,因以权谋私,违规操作,所造成的冤假错案应予一律平反,恢复名誉,落实待遇,并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八、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注意,因政策性户口迁移的,(买房、婚嫁等),一律以原任教地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出具教龄认定证明,向现户口所在地提出申请,应同样享受现户口所在地政策待遇。

以上是江苏省全体民办、代课和幼儿教师的共同诉求。

江苏省全体下()岗民办、代课和幼儿教师(签名略)
2017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