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16日星期六

关注迟到7年的开庭:广西北海市两级法院枉法办案的事实举报函



举报人:何显福 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村委会银滩路5
          身份证号:450503195008230410   电话:18977910852
举报人:高剑波 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村委新港路22
          身份证号:450511195709210412   电话:13977935079
举报人:陈时佳 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咸田村委后背沙4
          身份证号:45051119570504041X  电话:18377941012
举报人:许 坤 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村委西路30
        身份证号:450511197406200419   电话:13036998964
举报人:许振奋 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村委西路30
举报人:冯文建 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村委新建路97
举报人:麦忠福 住址:广西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咸田村委后背沙64
        身份证号:450511195106140419   电话:18802006719

我们是北海市银海区银滩镇白虎头村、咸田村村民。因在2017912日至13日在北海市银海区法院旁听了高世福不服被告北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称住建局)、第三人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拆迁补偿行政裁决一案。
   
从案件诉讼当中发现,2010年两级人民法院用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合法的证据:《评估报告》、《评估报告送达回证》,没有身份信息的见证人等。
   
在具体行政行为后才收集的证据《关于参与银滩改造房屋拆迁协商谈判工作人员的说明》作为审判的证据,认定了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单位人员进行拆迁的合法性等,一系列违法行为的合法性,枉法判决办䅁的违法行为的犯罪事实。
   
《简报》证实两级法院都是这次拆迁的负责单位,并且在诉讼当中的案件北海市人民政府已经给两级法院下达了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判决并完成强拆的责令。
   
事实证明我们银滩拆迁一系列的案件就是在走过程,没有依据事实、没有依据法律办案、没有公平、公正可言。造成了我们5户楼房被非法强拆,无家可归、寄宿他人离下7年之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但两级法院都认定了这份证据的合法性,并作为证据使用,并以其认定案件的事实,认定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和我们洽谈过,如果没有这份证据,法院是不能够认定的。包括了见证人、送达人等一系例的人员,没有人能够知道这些人员是些什么人,没有身份信息的见证人法院一定要有这一份证据才能够证明这些人是北海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人。两级人民法院凭什么把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之后收集的证据作为定案证据呢?是根据这份《简报》两级法院都是这次拆迁的负责单位,并且案件在诉讼当中,北海市人民政府已经给两级法院下达了责令。就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判决并完成强拆。这充分证明了银滩拆迁的一系例案件是有“领导”“打招呼”的。如果按照现在依法治市的环境下,这个“领导”必定受到处理。但当时是连友农主政的北海市可以这样做。但是现在这样做如何让我们感受到公平正义?
行政机关可以提供过期的证据?可以认定没有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开展拆迁工作?可以蔑视法律?两级法院依然认为这样的证据认定为定案证据并采纳并裁决,造成了我们5户楼房被强拆,无家可归7年之久?

综上所述,“法律的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一个重要观点。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是《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对法院的指示和要求。

恳请北海市检察院的检察官员们,秉承执法者对法律的其本尊重,秉公执法、严明执法、查明事实、惩罚违法者、还我公道!还我财产!还我家园!
特向北海市检察院实名举报。

举报人:

附件1:关于参与银滩改造房屋拆迁协商谈判工作人员的说明
附件2:银海区银滩改造和建设拆迁攻坚工作简报第27
附件3:银海区法院行政判决书
附件4:北海市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
附件5:举报报人身份证

2017915日